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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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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自治区 著名商标 认定 工作 程序 新编
XX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发布单位】 XX省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23)73号【发布日期】 2023-03-21【生效日期】 2023-03-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省自治区 XX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内政办字(2023)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XX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XX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XX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方法和XX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那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XX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证XX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标准XX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XX省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方法(政府令(2022)第136号,以下简称方法)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第二条著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核、初审公告、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第三条申请认定XX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那么。 第四条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填写XX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鄙昵肴烁趴觥⑵笠捣⒄故罚。 2。逼笠倒婺。⒆什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开展趋势等情况; 3。鄙瘫晁。指主要产品或效劳的生产经营情况; 4。鄙唐分柿亢褪谐⌒庞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 5。鄙瘫曜⒉帷⒐芾砗痛蚣傥。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6。鄙昵肜碛傻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包括实际使用商标的标识或照片)。 (五)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效劳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申请人所在地区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六)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七)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八)商标市场信誉与自治区级以上获奖材料。 (九)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十)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十一)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十二)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效劳上使用。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装订成册。 第五条第五条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XX省著名商标,可直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将申请材料交其所在地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备。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核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202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XX省著名商标的,应在著名商标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按照本工作程序第四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七条第七条XX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有关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由XX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也可委托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对提名商标进行公众调查和征询意见后,并整理书面材料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认定委员会会议前十五天将书面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委员审查。 第九条第九条认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认定会议的,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从认定委员会委员中补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十条第十条认定委员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认定商标及审核情况;委员的认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投票情况不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认定过程中,有关情况有待调查核实的,或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的,可表决或暂缓表决。对初审公告提出异议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申请人要求申辩的,认定委员会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根据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调查核实的真实情况,认定委员会可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再表决。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定著名商标有关规定,可以采用“个案认定〞的方法认定XX省著名商标,即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简化工作程序,将书面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符合认定XX省著名商标的条件; (二)申请人在本年度内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的请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认定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XX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表决结果,依据方法规定予以认定XX省著名商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被认定的XX省著名商标由XX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自治区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颁发XX省著名商标证书,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依照方法认定的XX省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著名商标失效,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工作程序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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