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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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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大 监督 党和国家 体系 重要组成 部分
2023年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2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和监督是宪法给予人大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作了规定。对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乐观的探究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现在,我国进入了改革进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难繁重的改革进展任务,简单多样的社会冲突和问题,都对进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人大监督以及各方面的监督,是进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根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做好改革进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定要求。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监督法的公布与实施,对于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权力必需受监督 早在1945年7月,抗日战斗成功前夜,褚辅成、黄炎培等六位参政员到延安访问,见到同志。黄炎培先生向同志提出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他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盼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同志答复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个斩钉截铁的答复,讲得特别深刻。 85年来,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把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规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针对党的这种历史方位和面临的简单形势、严峻考验,党的十六大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突出地提到了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面前。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我们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研谋,永久不变质、不变色。我们时刻不行遗忘,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仆人,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确定的。同时,又要看到,党的执政地位又使我们遇到了新状况、新问题、新考验。执政了,人民托付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当了“官〞,由此也就产生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重性及其手中权力的二重性:国家工作人员本质上是人民的公仆,同时又是人民建设新社会的领导者;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同时这种权力又主要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这种身份和权力的二重性是客观存在,假设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始终保持糊涂的头脑,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正确地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再加上封建剩余思想的影响,人民的公仆就有可能变为人民的仆人,人民的权力就有可能转化为个人的权力,由此就会产生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甚至站在群众头上作威作福。特殊是在对外开放和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抵挡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诱惑,由此就会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腐化堕落这些消极腐败现象。2023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加强党的执政力量建设确实定?深刻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简单,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简单。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并锋利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难,越要坚决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力量。〞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关键在于制度,要把公仆对仆人负责、受仆人监督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详细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要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人民通过法定程序给予的权力、防止滥用权力,两种重要机制是不行缺少的:一是制约。用整体权力格局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用整体利益格局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利益的取得。“一条龙〞(自己设定法规、自己执行、自己监督自己)不行,“一支笔〞不行,“一言堂〞不行。二是监督。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要受其外部的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归根结底,要受人民监督。 同志在革命战斗时期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确定的因素。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我国历史的与现实的、正面的与反面的经验,特殊是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并讨论了国际的经验,强调指出:“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至于“〞这种全局性的、长时间的严峻错误,“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尤其是在对外开放和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重温两位伟人的教育,我们更加深切地体会到:政治路线确定之后,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确定之后,干部就是确定的因素;为了保证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必需对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特殊是领导干部都要明确,依法治国本身就包含了把行使国家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由于宪法和法律的很多规定主要是要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政权,依法行政的主体是政府,公正司法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里讲的“治〞并不是简洁地惩治。惩治只适用于违法犯罪的状况,那是事后的、消极的“治〞。事前的、乐观的“治〞,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标准、制约、监督),以此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把事情办好。 总之,国家工作人员特殊是领导干部,都要从稳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稳固国家政权的高度,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根本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依法治国根本方略。 二、加强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 对权力的监督,涉及党的干部、政府的干部、法院和检察院的干部。监督工作的面很宽,人民要求通过监督解决的问题也是错综简单的,大体上有这样几类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的问题: 一是思想作风问题。在延安整风中,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的八股以整顿文风,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是大家都熟识的。在党成为执政党以后,特殊是对外开放和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无论在党内,还是在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一个思想作风不正的问题。这主要应靠思想教育来解决。 二是详细方针政策问题。讲方针政策,有总的方针政策,又有详细的方针政策。列宁说过,对详细问题要作详细分析。中心确定的总方针、总政策是正确的。但在执行中,详细的方针政策又要随时随地依据详细状况来实施运用,往往需要经过群众性的探究、试验,走一步、看一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这个过程中,缺点、失误难以完全避开,当然要力求削减一些缺点、失误。在这方面,大多不是什么不正之风的问题,而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其中,也有些缺点、错误与不正之风有关,但不能一概地把它们都与不正之风混为一谈。 以上两类问题根本上不是党纪国法的问题,而是批判和自我批判、检查订正的问题。 三是违纪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许多方面工作的好与坏、成果与问题,往往同党员、特殊是党员干局部不开。党有党章、党纪。违纪的,应由党组织去处理。比方,有的党员违法乱纪,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撤销他的党内外一切职务。撤销他的党内职务,当然是党组织的事。撤销他的党外职务,那么属于建议的性质,还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四是违反政纪问题。一个政府工作人员,他工作得好与坏、成果与问题,政府最了解。违反政纪的,应由政府去处理。在政府内部,有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有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还有监察、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 五是违反法纪问题。违法犯罪的,谁管司法机关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公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根本原那么,已经写进宪法。不管是谁,党员、非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公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惩办。 以上三类属于执行党纪、政纪、法纪的问题,应分别由党组织、政府、司法机关去处理,而不是人大所能处理的。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以解决党纪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以解决政纪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司法监督制度,以解决法纪问题。此外,还有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这些监督制度,同人大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并行之有效的。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什么?面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广阔人民群众久已热切期盼监督法早日出台,以切实加强人大监督。 加强人大监督,首先需要明确人大的性质与职权和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给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当然是很重要的监督。依据宪法制定的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同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它所进行的监督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法律监督,二是工作监督。所谓法律监督,就是:不管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同级政府,假设他们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规、规章和作出的决议、确定或确实定、命令是违法的或不当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有权力、有责任予以撤销,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所谓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敬重和维护。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确定,它只作确定而并不执行。谁执行政府执行,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因此,人大常委会假设不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搞好,就会失职;假设详细办理依法应由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办理的事情,就会越权。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有了重大问题,能不能管能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质询案,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还有权提出撤职案。这些职权的行使,监督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受不受监督受监督。人大常委会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监督人大代表,而是受人大代表监督的。人大代表受谁监督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 总之,为了解决有些地方、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必需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方方面面各负其责,亲密协作,把各自的监督工作都做好,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才能把问题处理得比拟好、比拟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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