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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领导
人员
廉洁
从政
谈话
制度
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领导人员的廉政教育,标准领导人员的从政行为,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促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对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是新形势下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加大源头治理,进行预防性教育,防止和减少领导人员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的重要手段和监督措施。
第二条对领导人员实行廉洁从政谈话主要分为预防性谈话和诫勉谈话。预防性谈话分定期谈话和随机谈话。定期谈话坚持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主要对现任领导人员进行反腐倡廉谈心式教育。随机谈话,主要是对新聘任的领导人员上好廉政教育课。诫勉谈话,主要针对个别领导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及时谈话,进行提醒式教育。
第三条谈话的责任范围
1、省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负责与省公司党组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长负责同省公司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谈话。
2、省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各地市分公司和各直属单位的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及总部管理层各部门经理、生产操作层各中心主任谈话,也可委托省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
同其谈话。
3、省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负责与省公司总部管理层各部门副经理、生产操作层各中心副主任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监察室主任助理同其谈话,必要时可直接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的班子成员谈话。
4、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负责与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本企业纪委书记与其谈话。
5、地市分公司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中层管理干部XX县区市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谈话,也可委托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群工作部主任与其谈话。
6、直属单位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本院)中层管理干部和下属企业的经理谈话,也可委托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主任与其谈话。
第四条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省公司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2)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其自身职责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密切干群关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政准那么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2、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1)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中纪委、集团公司、省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密切干群关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政准那么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其他班子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及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中层管理干部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省公司及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人和本部门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本人坚持民主作风,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4)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以身作那么的情况。
(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及领导干部廉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与县市分公司经理和直属单位下属企业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情况。
(2)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3)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的情况。
(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议。
6、与新聘任的领导干部谈话主要内容:
(1)学习和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熟悉集团公司、省公司和直属单位及地市分公司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
(3)掌握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己所肩负的责任。
(4)上任时必须向本单位、本部门全体员工做出廉洁从政承诺。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对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2、与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
3、与有信访举报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4、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反躬自省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要求
1、谈话要经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同意并事先发出通知,明确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被谈话人。
2、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准备。谈话人要以
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要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允许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3、进行诫勉谈话时,应由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并记录,必要时可将谈话情况通报给同级党组织有关领导。
4、纪检监察部门与同级人力资源部门要搞好衔接,做到应谈的对象必须谈,谈话的有关情况应向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反响,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教育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预防性定期谈话,可采取集中谈话和单独谈话相结合,谈话时间一般应安排在企业年初工作会前后和半年总结之后。诫勉性谈话,主要应以个别谈话为主,发现问题随时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八条与领导干部谈话要有谈话记录,并填写领导干部预防性谈话登记表和领导干部诫勉性谈话登记表,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公司以前制定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废止。
第二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假设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假设干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老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标准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以下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那么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置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成心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成心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以下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效劳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
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以下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平安、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无视职工平安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标准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置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