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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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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住宅 工程质量 通病 防治 技术措施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试行)二 OO 九年九月 目 录 前 言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通病管理措施 4.1 建设单位 4.2 设计单位 4.3 施工单位 4.4 监理单位 5 渗漏防治 5.1 地下室工程 5.2 楼地面工程 5.3 屋面工程 5.4 墙体工程 5.5 门窗工程 6 开裂防治 6.1 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 6.2 墙体工程 6.3 抹灰工程 7 几何尺寸和平整度控制 7.1 室内标高 7.2 几何尺寸控制 7.3 平整度控制 8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8.1 材料 8.2 设计 8.3 施工 8.4 监理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1 总 则 1.0.1 为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统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1.0.2 本措施适用于我省新建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住宅工程,不能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1.0.4 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技术措施的规定。2 术 语 2.0.1 住宅工程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工程。2.0.2 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 针对住宅工程的渗漏,从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采取的综合性防治方法。2.0.3 住宅工程裂缝控制技术措施 对住宅工程裂缝控制从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2.0.4 抗裂砂浆 采用抗裂剂与水泥、砂按一定重量比搅拌制成的砂浆。2.0.5 防水隔离层 防止建筑楼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楼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2.0.6 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3 基本规定 3.0.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3.0.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对于施工合同已签定的工程,如施工单位按照本措施要求组织实施,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可而增加的费用,应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列支。3.0.3 设计单位应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相关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3.0.4 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或在施工组织设计 中单列章节,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0.5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并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3.0.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3.0.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3.0.8 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推广证。3.0.9 防水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3.0.10 防水材料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并经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0.11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所规定的以外,还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核查相关资料。4 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通病管理措施 4.1 建设单位 4.1.1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通病防治的责任及奖罚措施。4.1.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4.1.3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1.4 督促建设各方制定和实施相关的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4.1.5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及本措施的要求。4.1.6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督促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防止二次装修损坏、破坏建筑物。4.1.7 在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4.2 设计单位 4.2.1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对易发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方案,并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4.2.2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设计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明确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4.2.3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作相应的设计交底。4.2.4 参与工程质量通病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4.3 施工单位 4.3.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3.2 图纸会审时,施工单位应当将设计不当或不符合本规程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设计 单位提出改进意见。4.3.3 施工单位应在住宅工程开工前单独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4.3.4 根据经审查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开展样板示范。4.3.5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4.3.6 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4.3.7 在采用新材料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4.3.8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因后道工序会覆盖的重要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4.3.9 记录、收集和整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方案、材料检测、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4.3.10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总结报告。4.4 监理单位 4.4.1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4.4.2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4.4.3 编制质量通病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4.4.4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4.5 应加强工序质量监控,强化事前控制,将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4.4.6 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自检和专检制度,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对易产生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或工序,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确保每一道工序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4.4.7 工程竣工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写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 渗漏防治 5.1地下室工程渗漏防治 5.1.1设计 地下室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地下室防水设计应包括: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及其技术指标、附加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及技术要求、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等。明挖法施工的地下室工程的结构自重应大于静水压力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时应采取锚桩或其他抗浮措施。1、防水混凝土 1)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根据工程埋深、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工程使用功能等确定,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5.1.1-1的规定。表5.1.1-1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 工程埋置深度 H(m)设计抗渗等级 H10 P6 10H20 P8 20H30 P10 H30 P12 2)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80。3)防水混凝土应明确掺加外加剂、掺合料的品种及其主要技术指标。4)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15,厚度不应小于100,在软弱土层中不得小于150。5)防水混凝土结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50,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的耐久性和工程环境选用,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并应采取相应抗裂措施。6)防水混凝土的设防高度应充分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和毛细管水对结构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而引起的周围水文地质变化的影响。7)地下室墙板迎水面侧水平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水平钢筋应设置在竖向钢筋外侧。2 附加防水层 1)附加防水层应根据地下室防水等级、地下水位高低及压力作用状况、结构构造形式和施工工艺等因素,选择确定附加防水层的品种规格、层数、厚度及主要技术指标等要求。当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一级时,应再增加两道附加防水层,当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二级时,应再增加一道附加防水层。2)经常处在地下水环境,且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附加防水层宜采用卷材或涂料防水层。3)卷材及其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久性、耐刺穿性、耐腐蚀性和延伸性。卷材防水层应设置在混凝土结构的迎水面,并应在地下室外围迎水面形成封闭的防水层。4)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宜采用12.5水泥砂浆找平。卷材防水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或45 坡角,其尺寸应根据卷材品种确定。在阴阳角等特殊部位,应增做卷材加强层,加强层宽度宜为300500。5)无机防水涂料层宜用于结构主体的背水面,有机防水涂料宜用于地下室结构的迎水面,用于背水面的有机防水涂料应具有较高的抗渗性,且与基层有较好的粘结性。6)采用有机防水涂料时,基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阴角直径宜大于50,阳角直径宜大于10,在底板转角部位应增加胎体增强材料,并应增涂防水涂料。7)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厚度不得小于3.0;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的用量不应小于1.5kg/,且厚度不应小于1.0;有机防水涂料的厚度不得小于1.2。当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时,不宜单独使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防水。3、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盒)、桩头 1)设计中应明确后浇带、变形缝以、穿墙管(盒)及桩头等细部的防水构造、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或明确选用标准、通用图集的索引号。2)地下工程中用于伸缩的变形缝宜少设,当必须设置时,宜设置在结构截面的突变处、地面荷载的悬殊段和地质明显不同的地方,并应根据地下水压、水质、防水等级、地基和结构变形情况,选择合适的构造形式和材料。3)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用于沉降的变形缝最大允许沉降差值不应大于30。4)后浇带应设在受力和变形较小的部位,宽度宜为700 1000。5)穿墙管与内墙角、凹凸部位的距离应大于250,相邻穿墙管间的距离应大于300。穿墙管线较多时,宜相对集中,并应采用穿墙盒方法。6)桩头应进行防水构造节点设计,并且桩头防水应与主体防水层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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