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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教育
设置
审批
制度
学校教育设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XX省人民政府XX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方法、XX省标准化学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标准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指举办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中等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学历教育的初级中学、初等学历教育的小学。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二)应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建校初期教师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专职教师总数的30%。
(三)应独立建校,应具有近、远期开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校园占地一般不低于20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
应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60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四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应有近、远期开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原那么上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应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五条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主要学科每科至少应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应有近、远期开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应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六条设置初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主要学科每科至少应配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应有近、远期开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2023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应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或资金保证)。
(四)应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应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建校初期,每一学科至少应配备专职教师一人,其中初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专职教师不少与50%。
(三)应有近、远期开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22平方米。
应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各类仪器设施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应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8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3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第八条到达本规定中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根本要求的,可以申请筹建;到达XX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正式建校。
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其主办单位(人)向XX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经XX市教育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议,认为符合标准的,由XX市教育体育局提请XX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在XX市南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申请举办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其主办单位(人)向XX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由XX市教育体育局审批。
在其他市、区申请举办面向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各市、区教育体育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XX市教育体育局审批。
第十条在青岛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申请举办小学、初中学校和面向本市、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在XX市南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申请举办小学的,由其主办单位(人)向各市、区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由各市、区教育体育局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到达本规定中中等及以下层次学历教育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批准其筹建学校,筹建期一年,筹建期间可以招生。待学校师资、设备等到达要求后,方可批准其正式建校。
第十二条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三条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学历教育学校,学校要独立,其中租用校舍的,其独立校舍的租期应不少于2023年。
第十四条设置多种层次办学的学历教育学校的,应到达最高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设置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68周岁,教师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对已批准办学、但条件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学历教育学校,要求在三年内到达本规定的标准,假设在三年内达不到本规定的标准,将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XX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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