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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政局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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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局 加快 小城镇 建设 工作 意见
民政局加快小城镇建设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xx全会精神,实施小城镇开展战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加速乡村城市化进程,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开展,现就加快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xx全会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开展较快,在完善规划、加快建设、标准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省小城镇在建设和开展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小城镇规模过小,中心镇地位不突出,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凝聚力和辐射力;乡镇企业过于分散,规划布局不尽合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小城镇规划和根底设施建设滞后,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开展;村镇建设水平较低,环境质量较差,影响对外开放的步伐。 搞好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能够有效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布局,培育和开展农村市场,搞活流通,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有利于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吸纳大批农村充裕劳动力,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有利于发挥小城镇联结城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开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作为农村改革与开展的战略重点,抓紧制定政策措施,解决阻碍或影响小城镇建设和开展的主要矛盾,推动我省小城镇建设开展。 二、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那么 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xx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开展和提高村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尽快形成一批在农村改革与开展中走在前列,能辐射带动一定区域经济开展的规模适中、交通便利、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小城镇建设的原那么。一是坚持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加速市场体系的建立。二是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开展,推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三是坚持可持续开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生态环境。四是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五是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开展中心镇,带动小城镇和村庄全面提高建设水平。 三、小城镇建设的开展目标和工作重点 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是。到2022年,全省1226个乡镇合并成800个左右,其中建制镇600个左右,2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到达0.5万人左右;形成20230个左右的中心镇,镇区人口1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到达6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到达35%。到2023年,建制镇到达700个左右,3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到达0.7万人左右;中心镇镇区人口到达2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到达2023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到达45%;重点抓好15个省示范镇,使其成为全国一流的小城镇。到202223年,全省农村根本上实现建制镇体制,4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到达1万人左右;中心镇镇区人口到达3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到达20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到达60%,形成一批新兴的小城市。 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是加快乡村城市化进程,率先开展一批中心镇,以中心镇的开展带动一般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开展。中心镇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区位优势,交通便利,在县域内处于区域中心位置。 2.镇区人口有一定规模,非农业人口所占比重高于本县其他乡镇。 3.经济实力较强,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和二、三产业比重等主要经济指标均高于本县平均水平。 4.镇区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各项根底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比较完善。 5.各类市场比较完善,市场效劳设施及功能比较齐全,是本区域的商品集散地。 6.镇党政领导班子素质较高,有强烈的改革和开展意识。 7.对周围地区有辐射能力,能带动周边乡镇经济和社会开展。 中心镇的数量全省20230个左右,每个县(市、区)可设1至2个,具体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区域面积和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小城镇建设总体水平 各地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在20xx年前完成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工业区、农田保护区进行合理布局,科学确定人口和用地的开展规模,引导工业企业和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对供排水、供电、道路等根底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效劳设施要分级合理配置,防止重复建设。xx高速公路xx高速公路辽宁段,铁路等重要交通干道沿线及沿海的小城镇要制定村镇体系规划和景观建设规划。 小城镇党委、政府要以经济开展规划XX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抓紧调整和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对工业小区、住宅小区、商贸小区、主要街道、各类根底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科学编制详细规划。中心镇必须在此根底上进行环境设计和工程设计,切实做到起点高、设计新、功能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小城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服从小城镇总体规划。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为加快小城镇开展,新建乡镇工业企业原那么上要到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建设;原那么上停止审批决定撤并的自然屯新建翻建住宅,引导农民到小城镇或中心村居住。 五、深化改革,建立适合小城镇建设与开展的管理体制和政策保障机制 调整小城镇产业结构,培育小城镇产业根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适应市场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镇经济实力和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开展的原那么,培育和开展小城镇主导产业。要努力改变目前多数小城镇二、三产业开展缓慢、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鼓励农民从第一产业中别离出来,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鼓励城市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到小城镇兴办各类企业。 改革农业经营方式。鼓励在小城镇务工经商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民逐步退出原有承包的。在自愿有偿的原那么下,允许他们异地转包、出租转让和投资入股合作开发土地,以促进土地逐步实现规模经营。有条件的乡镇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根底上,逐步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经济兴旺的乡镇可以将农民的承包地作价入股,实行集体耕作、集体经营,农民按股分红;鼓励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包给有专长的种田大户,集中耕作,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村充裕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 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根据全省合乡并镇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法,加快合乡并镇的步伐,并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那么,强化小城镇党委、政府的职能。小城镇政府要从偏重管理经济生活转向全面管理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搞好小城镇建设是小城镇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小城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完善小城镇建设社会化效劳组织。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建立以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和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管理制度。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居住两年以上的暂住人口,均可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户口不在当地的乡镇企业的职工,可将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到小城镇落常住户口;到乡镇投资办企业、购置商品房(其投资金额、年纳税额、购房面积等标准由各市确定)的人员,可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到小城镇落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按城镇人口进行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改革小城镇土地利用方式。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启动用地,满足小城镇建设和开展的需要。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划拨的外,均应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小城镇存量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以及耕地占用税,原那么上返还给小城镇,用于小城镇根底设施建设,具体返还方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其土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保持集体土地性质不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出租土地,应依法办理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小城镇规划区外的土地可以按级差收益折成一定比例调换成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作为居住、经营用地。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要处理好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既要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又要保证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要实行旧区改造和XX县区建设相结合,盘活土地存量,尽可能选择废弃地、非耕地。中心镇可以预征少量启动用地用于撤屯并村和XX县区建设,五年内以“退宅还田〞的方式进行归还。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使用权收益,应用于村镇根底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推行和落实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和根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划定的方法,做到统一划定步骤、统一规划年限、统一人口计算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 加大小城镇建设工作力度。积极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对在小城镇建设工业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工程,农民集资联建住宅和出售给小城镇居民及进镇农民的商品住宅,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现行优惠政策办理。鼓励城市的房屋开发公司到小城镇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成立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投资小城镇公共设施和根底设施的建设工程,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在小城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镇政府,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或由镇政府局部返还给开发企业。 重点抓好省示范镇和中心镇的建设开展。对省确定的15个示范镇,可赋予必要的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增强镇政府自主决策、统筹协调能力和综合效劳功能;镇政府可在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根据城镇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中心镇城镇建设用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指标允许在县(市、区)以上的范围内进行调剂,并由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直接下达;中心镇镇区根底设施贷款,有关金融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在中心镇兴办私营企业,对在中心镇新办的私营企业,由市、县财政根据实际能力确定税收返还比例;采取积极吸引外资、个人集资及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加快中心镇市场建设;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工程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小城镇社会化效劳体系。要把农村充裕劳动力转移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方案,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使之合理有序流动。要积极开展小城镇劳动效劳公司、劳务介绍所等就业中介机构,培育劳动力市场。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小城镇特点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小城镇开展养老、医疗等保险工程。要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开展需要的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解除进镇农民的后顾之忧。 六、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建立以自身筹措为主、国家扶持为辅,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大力引进外资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小城镇建设的投入。省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示范小城镇规划和根底设施建设补助。省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城镇规划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各市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对省示范镇和中心镇的重点根底设施建设优先给予补助。省、市、县按规定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要向中心镇倾斜,重点支持道路、供水、环境和排污等根底设施建设,镇财政要保证将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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