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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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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 住宅 工程质量 通病 控制 要点
威海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要点 一  总 则 1.1、为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克服质量通病,完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0】14号《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并参考本地与外地成熟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总结我市近年来的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特制定本质量控制要点。 1.2、结构工程质量要在保持传统结构形式质量稳步提高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楼板裂缝的质量监督管理。 抓好以商品混凝土为代表的主要结构材料的生产和施工的全过程质量监督,要确保各种结构形式的抗震措施的落实到位。 1.3、进一步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严格控制和治理以墙面、楼板开裂;屋面、厕浴间、外墙、门窗渗漏以及烟道通气道串烟串味等为代表的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提高与促进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综合治理质量通病的能力。所有住宅工程都应制定详细治理质量通病的防治手册,作为工程实施和验收的必备资料。 1.4、加强对住宅工程保修期内使用过程中质量投诉的处理和工程各责任方服务质量的监督。对处理投诉和保修义务落实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和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企业不良质量行为,记入信誉档案。 1.5、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突出抓好外墙外保温、建筑门窗、节能器具等节能设计内容的落实和施工质量监督。抓好新型节能材料的备案管理和工程应用中的质量监督。 1.6、要重点提高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水平,引进先进地区的先进工艺和做法,推进实行住宅工程全装修,加强施工操作环节的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内部标准或精品工程工艺标准。继续加强完善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7、严格遵守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对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的工程内容应确保落实,不得随意进行重大变更,否则必须经过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以确保工程建设标准、节能标准和使用功能达到要求。 1.8、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机构设置、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注重对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个人质量行为和业绩的考核和记录。 重点加强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审查和工程监督备案工作。桩基础和地基处理工程、钢结构专项工程、幕墙(玻璃、金属和石材)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专项工程、外墙涂料、地暖、空调等专项安装工程等分包项目应进行监督备案。 1.9、要重点加强企业质量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管理和职业素质培养。制定施工企业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监督管理规定,提高专职质量检查员的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职能,树立其对现场工程质量的权威地位。  1.10、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第141号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贯彻我市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检测机构工作的监督,要保证试验数据采集和结果的科学、公正,同时要不断提高检测机构的服务意识。要按国家规范和山东省地方资料规程的要求规范统一本地区试验报告和试验结论,杜绝虚假、和以复印件形式伪造试验报告现象的出现,试验报告应一律使用原件。 1.11、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的监督,严格和严肃对待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和验收内容,严格审查竣工验收组成人员的资格,加强竣工验收中功能检查和观感检查项目的落实,确保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符合标准的建筑产品。 1.13、各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改善监督手段,健全对责任主体的质量信誉综合评价体系和相关信息交流和公示制度。 要改善工作方式,调整统一全市监督内业工作和监督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使之更适应法制化要求。要确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行使工程质量的行政执法地位,和独立于各质量责任主体以外的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制性、权威性,保证监督行政行为的公平与公正。 二 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模板分项工程 2.1.1、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注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1.2、多层、高层结构工程应采取分层分段支模方法。模板的竖向支架、支柱底部支承在地基土层时,基土必须坚实,并铺设垫板;雨期施工应有排水和防基土沉陷措施,冬期施工有防基土冻涨或融陷措施。底部支承在下层楼板顶面时,应铺设垫板,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 2.1.3、模板安装应拼缝严密平整、不变形。封堵缝隙的胶条、压缝软管或塑料泡沫条等物,不得突出模板表面,严防浇入混凝土内。预埋件、螺栓、插铁、水、电管线、箱盒,应埋设位置尺寸准确,固定牢靠。 2.1.4、混凝土接槎处施工缝模板安装前,应预先将已硬化混凝土表面层的水泥薄膜或松散混凝土及其砂浆软弱层剔凿、清理干净。外漏钢筋插铁沾有灰浆、油污应清刷干净。 2.1.5、模板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1)侧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应以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坏,预埋件或外漏钢筋插铁不因拆模碰挠而松动; (2)底模及其支架拆除,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 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板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 ≥100 (3)预应力结构的侧模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及支架应在施加预应力以后拆除。 2.1.6、楼板模板宜采用整张多层板(木、竹)均可,尽量采用酚醛覆面的多层板,面板经多次使用后边缘受损,要及时进行切割,确保多层板边缘平整。 2.1.8、为了有效地清除模板中留下的杂物,必须考虑在适当的地方留置清扫口。 2.1.9、定位模板的钢筋支撑不得直接焊在主筋或箍筋上。 2.1.10、 全长、全高要拉通线,注意通线拉好后不要撤,随打混凝土,随观察模板有无变形走位,好及时调整模板。 (二)钢筋分项工程 2.2.1、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①对一、二级抗震等级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②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均为135°,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应不小于箍筋直径d的10倍。 2.2.2、钢筋连接接头不宜设在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绑扎梁和柱的箍筋,应与受力筋垂直绑牢,每个箍筋弯钩的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相互间隔错开设置。 2.2.3、因缺少设计规定的钢筋品种、规格而采用其它品种、级别、规格的钢筋替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 2.2.4、钢筋的绑扎接头、焊接接头、锚固长度等一些构造措施应符合规范、平法图集及设计要求。 2.2.5、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保证措施必须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为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尺寸及钢筋定位的准确性,应采用工程塑料制作的保护层定位夹或水泥砂浆垫块,垫块强度要高于构件本体混凝土强度,水灰比不大于0.4,墙、板垫块尺寸为30×30mm,梁、柱为50×50 mm。构件侧面和底面的垫块应至少4个/m2,绑扎垫块和钢筋的铁丝头不得深入保护层内。绑扎板负弯矩筋时,用先制作好的“铁马凳”垫至设计高度,间距500mm,以防止浇灌时踩坏负筋,采用双层钢筋网时,在上层钢筋网下面应设置钢筋撑脚,每隔1m放置1个。浇注时施工人员站在自制架体上进行浇注,避免钢筋踩踏变形、移位。凡有透过混凝土面层的钢筋支撑端头或铁马凳支承点,其端头应预先涂防锈漆或加塑料套垫。 (三)混凝土分项工程 2.3.1、工程中严禁使用海砂。非结构工程用砂由于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海滩砂时必须进行氯离子含量检验,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应作水质试验。 2.3.2、中心城市规划区自经区海埠路和东海路以西,江家寨立交桥以北,环山路以东、以北,环山路向西按世昌大道平行线延伸至影视城以北,与海岸线的封闭区域范围内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上述区域外总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2.3.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购货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下列出厂资料: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混凝土前应向购货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2)《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表样见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鲁JJ-009,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3)《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基本相同、同一工作班或一次连续浇捣的混凝土为一批次。《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一周内送到购货单位,附出厂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项目检验后一周内送到购货单位。     (4)对于一次连续浇筑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方量混凝土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购货单位提供“生产供应方案”。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外加剂、掺合料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前的检验复试报告及生产过程其他质量保证资料及时归档,确保各种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2.3.4、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道路畅通,泵车支设处地基坚实平整,有照明和水源条件; (2)使用泵送混凝土,应事先制定泵送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泵车支设位置,布管路线,浇筑施工及相应的人员配备等。 2.3.5、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预拌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表样见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鲁JJ-060)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1)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 (2)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到场时间、现场出罐温度、开始浇注时间、完成浇注时间。 (3)目测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 (4)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混凝土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要求,当要求的坍落度为某一定值时,其检测结果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允许偏差值。 坍落度(mm) 允许偏差(mm) ≤40 ±10 50-90 ±20 ≥100 ±30 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在建设(监理)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当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时,不得验收和使用。对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混凝土,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 2.3.6、非强制性使用商品混凝土区域结构工程中应优先使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生产,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料系统程序合理,运行可靠,计量系统先进准确,并经计量检定合格,采用地磅或吊磅,人力小车计量者,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控制责任制。 (2)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应入库房(棚、罐)妥善保管。按进场批量、生产厂、品种、生产日期等分类堆、储、放,并挂牌标识,说明复验单编号和质量状态。库房应有防潮、防雨等措施。 (3)砂、石应堆放在硬底场地,分品种、规格以墙相隔堆放,严防混料或混入杂物,并挂牌标识,注明产地、规格和质量状态。 (4)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由具备相应试验资质等级的试验室提供。搅拌启用配合比应组织开盘鉴定。经试拌将设计的配合比调整为施工配合比后经鉴定进行生产搅拌。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水泥、掺合料为±2%,粗、细骨料为±3%,水、外加剂为±2%。混凝土搅拌操作台,必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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