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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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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山西省 城镇 调查 实施细则
山西省城镇 地籍调查实施细那么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地籍调查的内容 第三条 地籍调查的根本单元 第四条 地籍编号 第五条 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那么 第六条 根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第七条 地籍调查实施机构 第八条 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 第九条 管理方法 第十条 地方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细那么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初稿细那么的解释权 第二章 土地分类 第十三条 土地分类的依据 第十四条 分类体系 第三章 初始地籍调查 第十五条 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及原那么 第十七条 准备实施 第十八条 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 争议界址的处理 第二十条 指界人认界后不签字盖章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地籍调查表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地籍调查的填写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宗地草图的绘制 第二十四条 界址边长勘丈要求 第二十五条 编绘“街坊内宗地及统编的界址点分布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 权属调查后文件资料的移交 第四章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第二十七条 平面坐标系统 第二十八条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根本精度 第二十九条 平面控制 第三十条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五章 地籍勘丈 第三十一条 地籍勘丈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地籍勘丈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地籍勘丈的根本精度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图幅规格 第三十五条 分幅编号 第三十六条 坐标格网的绘制 第三十七条 地籍勘丈方法 第三十八条 界址点测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根本地籍图绘制 第四十条 宗地图的会制 第四十一条 图式、样图 第四十二条 面积量算 第四十三条 地籍调查的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第六章 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五条 检查验收的上目的 第四十六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第四十八条 检查验收内容 第七章 变更地籍调查 第四十九条 变更调查目的 第五十条 调查准备 第五十一条 权属变更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调查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第五十四条 实地调查 第五十五条 宗地编号 第五十六条 变更地籍勘丈的方法与要求 第五十七条 宗地草图 第五十八条 解析法分割宗地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图解法分割宗地的要求 第六十条 面积量算 第六十一条 地籍图、表修正 第六十二条 根本地籍 图的更新 附录一、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 附录二、 指界委托书 附录三、 界标 附录四、 违约缺席定界书 附录五、 地籍调查表 附录六、 图式、图例 附录七、 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 附录八、 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附录九、 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附录十、 城镇 地籍调查任务申请书 续目录十一、 籍调查通知单 附录十二、 城镇地籍调查常用表格 附录十三、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 山西省城镇 地籍调查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实施条例,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地籍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土地登记规那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地籍调查的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根底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各土地使用者自行申报后,土地初始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土地变更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主要查清第一宗地的土地权属、界址点位、界址线、面积和用途等根本情况。为土地登记和统计、定级及利用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根本依据。 第三条 地籍调查的根本单元 地籍调查的根本单元是一宗地。凡被土地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第四条 地籍编号 1. 籍编号以行政区〔县、市〕、街道〔乡、镇〕、街坊〔行政村、庄〕、宗地四级编号。 2. 籍编号统一自基到右,自上而下顺序号,详见〔附录六样图〕。 3. 分幅地籍图上,一宗地分散在几幅图上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应注记在最大的图幅内,同时在其它几幅图上也注记其宗地号。 第五条 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那么 我省城市、县城、工矿建成区的地籍勘丈原那么上采用解析法。城市旧城方案改造区、一般建制镇建成区、村庄,原那么上采有局部解析法。遥远贫困地区可采用图解法。 用局部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第六条 根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根本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城市建成区、县城统一采用1:500比例尺。一般建制镇、独立工矿、村庄地籍图,那么根据情况分别采用1:500,1:1000,1:2023三种根本比例尺。 第七条 地籍调查实施机构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县〔市〕,要成立以主管县〔市〕长为主的地籍调查、登记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的全面工作,研究处理地籍调查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研究确定、仲裁土地权属问题。领导组下设地籍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局内,负责地籍调查中的具体事宜。 成立省、地〔市〕地籍调查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检查验收。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 1. 〔市〕土地管理部门要成立为地籍调查和管理工作效劳的事业机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工作站。县〔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地籍 调查专业队。要配备强有力的专业技术干部,人员要长期固定。 2. 地籍调查办公室要大力抓好技术培训。对每个地籍调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明确调查任务、熟悉地籍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 技术规程。掌握调查的方法和要求,进行作业实习,掌握操作要领,通过考试合格者方能进入岗位。 3. 地〔市〕、县〔区〕在地籍调查开展之前,都要选择不同的地貌类型,采用规定方法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根底上,再全面展开。 4. 籍调查开展之前,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局,向地〔市〕省土地管理局提交地籍调查任务申请书〔见附录十〕。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地籍调查工作。 5. 择专业测绘队伍时必须严格审查测量单位的资格和水平,经省土地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土地勘测许可证和测绘许可证后,才能承当地籍勘丈工作。否那么必须经培训达标后,才能进行地籍勘丈工作。 6. 担地籍勘丈的专业队伍,应根据“地籍调查实施细那么〞编写地籍勘丈技术设计书,待批准之后,与市、县〔区〕土地管理局签定技术效劳合同,合同经公证之后,方可进行夺籍勘丈工作。 第九条 管理方法 省土地管理局对各地〔市〕县的试点以及城市、县城的地籍调查从技术方案到最后的成果资料负责全面把关。一般建制镇的地籍调查由地〔市〕土地管理局把关,报省局备案。村庄的地籍调查由县〔区〕土地管理局把关。报地〔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地方补充规定 地〔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但不得与国家规程和本细那么相抵触。 第十一条 细那么适用范围 本细那么适用于全省城市、县城、独立工矿区、建制镇的建成区和行政村村庄。 第十二条 实施细那么的解释权 本实施细那么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第二章 土地分类 第十三条 土地分类的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地类,24个二级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第三章 初始地籍调查 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一级型 二级类型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10 20 30 40 商业金融业用地 工业、仓储用池 市政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11 12 13 21 22 31 32 41 42 商业效劳业 旅游业 金融保险业 工业 仓 储 市政公用设施 绿化 文、体、误 机关、宣传 指商业效劳、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地。 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效劳部、生产资料供给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誊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指主要为旅游业效劳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指银行 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兑换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藏、中转、外贸、供给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 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用地。 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拽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 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播送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义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50 60 70 住宅用地 交通用地 特殊用地 43 44 45 61 62 63 64 71 72 73 74 科研、设计 教育 医卫 铁路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其它交通 军事设施 涉外 宗教 监狱 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它交通用地。 指铁路线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指专供客、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用地。 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用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等用地。 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机关、营房、军用工厂、仓库和其它军事设施等用地。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用地。 指专门从事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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