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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工
问题
若干意见
农民工问题假设干意见
x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开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充裕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22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开展全局。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开展的重要力量,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效劳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开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兴旺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开展稳定全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平安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健康开展的战略任务。农村充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城市经济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必须从我区区情出发,顺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充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我们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做好农民工工
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开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区区情出发,统筹城乡开展;坚持以培训促就业的方针,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效劳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开展。
(五)根本原那么。——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因地因人而宜,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效劳,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效劳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开展乡镇企业XX县区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充裕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方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开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企业民工工资的假设干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快建立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管理机制。严把建设资金审查关。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加大处分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撤消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标准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状况,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时。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依法标准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及自治区统一制定和推行的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重点催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平安卫生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平安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平安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按规定配备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
护设施,为农民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在雇用农民工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农民工,认真开展对农民工职业平安、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用人单位必须对农民工开展上岗前、岗中、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执行相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履行对农民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的义务。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要严格执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平安监察工作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平安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平安事故,除惩罚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依法按规定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罚。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效劳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时机和效劳。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同行业、同工种的职业技术资格等条件,应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效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和效劳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效劳。全区所有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效劳。鼓励开展各类就业效劳组织,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效劳。要制定中长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规划,建立劳务输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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