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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委
组织
责任
追究
意见
工委组织责任追究制的意见
为确保开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开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培训制、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开展党员培训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试行)规定,对开展对象必须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使他们系统学习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那么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动机,坚决信念。
制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省直机关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工作,由省直工委组织部和省直党校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发放“培训证〞。个别具备办班条件的厅局机关党委,经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审定合格后,方可办班,其培训工作在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的指导下进行,“培训证〞由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统一发放。
各厅局每年初上报开展对象的培训方案,由省直工委组织部、省直党校对开展对象进行分期培训。今后,凡没有获得“培训证〞的,不得开展入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后,五年内没有开展入党的,如果继续要求入党,要重新安排培训学习。
二、试行开展党员公示制
开展新党员,在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开展党员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新开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根本情况和党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范围和方式可在开展新党员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张榜公布。公示期为5—7天。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反响、举报公示对象的问题,反映和举报人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地址。对没有举报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的开展对象,可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开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开展。
三、试行开展党员审查制
厅局直属单位党委在审批新党员之前,要报厅局机关党委进行审查。上报审查要填报开展新党员审查表,内容包括开展对象根本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入党前集中培训情况、党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公示情况等。同时报送开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党支部综合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团支部推荐意见、党总支部审查意见、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情况等全套入党材料。厅局机关党委要及时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下达。经审查符合党员条件,但入党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或程序不标准的,应由基层党组织补报或重新办理;发现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建议基层党组织重新审议,不予审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现象的,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查处。在审查中,要结合本部门开展党员工作方案和党员队伍的现状,注重对新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分布等结构情况进行调控,加强指导。审查的目的是核查把关,不能取代基层党委的审批。
四、试行开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
确保开展党员工作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层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对开展党员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是:
1、没有正确贯彻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试行)和中央及中央组织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对开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催促指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2、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3、违反党章、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工作细那么(试行)和有关规定,在开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
4、在处理开展党员违纪违规问题中,对已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
5、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查处,对尚构不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采取教育批评或通报形式,催促整改。
各部门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开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此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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