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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
办法
新编
XX市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方法
盱安发[20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平安管理
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春节以来,全县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工作总体运行平稳,秩序良好,没有因烟花爆竹发生重大火灾和伤亡事故。为了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的平安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平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标准经营环节的平安管理
(一)严把硬件设施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平安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平安疏散条
1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平安标准(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2023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其它条件必须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方法要求。
(二)严把购销环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2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置、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四)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制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批发、经营a级产品,向零售单位配送b级产品,在燃放点必须组织燃放b级产品,应派出专业燃放人员。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和配送以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
二、加强运输环节的平安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县公安部门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平安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负责向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配送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配送单位对配送过程的平安和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意见。
三、加强燃放环节的平安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平安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方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平安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平安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平安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平安管理和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平安管
4理,加强平安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抗假冒伪劣产品,平安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平安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城市路网的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电信、邮政、金融单位、播送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以及城市公共绿地、公园、歌舞厅、体育场馆、商(场)店、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政府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军事设施、军事禁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如油库、气库、加油站等)、建筑物内及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道、窗口等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2023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四)严格执行燃放平安规定。燃放b级产品平安距离为50米以上,燃放c级产品平安距离为30米以上,燃放d
5级产品平安距离为2023米以上。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平安、财产平安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公安、安监、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 ,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6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平安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平安投入,建设完善平安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平安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县安监局牵头,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平安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平安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平安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平安监督检查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但凡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一律依法撤消平安生产经营许可证。
XX县区平安生产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二月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意见抄报: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XX县区安委会办公室2023年2月日印发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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