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XX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法(2023年8月6日XX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9月18日XX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标准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方法军事用地、本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根底设施、政府储藏的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范围。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那么。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开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横琴XX县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第五条土地闲置费纳入区人民政府(横琴XX县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收入。区人民政府(横琴XX县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闲置土地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土部门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闲置土地管理根底信息化建设以及认定调查、取证、测量、评估等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第2页共10页1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约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未约定、规定开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开工开发的建设用地。签订或者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