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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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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贯彻落实 加强 公益性 水利工程 建设 管理 若干意见
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假设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发[x]20号)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假设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部建设与管理司联系。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假设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发[x]20号,以下简称假设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工程类别 1、按照假设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在报送工程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工程类别(中央项、地方工程)的建议内容,如工程中有不同类别的子工程也应提出子工程类别的建议内容。工程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工程类别。 2.工程类别一般按以下原那么划分: (1)中央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工程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2)地方工程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 3、在假设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工程,应根据工程类别划分原那么,由流域机构与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工程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工程法人组建 1、工程主管部门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工程法人组建。 2.组建工程法人要按工程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工程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工程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工程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工程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工程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那么组建工程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原管理单位根本具备工程法人条件的,原那么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工程法人或以其为根底组建工程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工程法人可承担多个子工程的建设管理,工程法人的组建应报工程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工程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工程主管部门名称。 (2)工程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提防隐蔽工程按照假设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工程法入应具备的根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工程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02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工程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工程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法入的职责 1、工程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平安负,总责,并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工程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根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工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工程年度建设方案,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平安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相应的平安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平安度汛负责。 (2023)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工程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工程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方案,负责接批准后的年度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工程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平安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平安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方案、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2023)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工程法人的考核管理 1、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方案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平安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工程建设的考核情况,工程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平安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 下,对为建设工程做出突出成绩的工程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平安事故的工程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1、工程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接工程投资方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工程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工程工程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 (二)工程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方法(水建[x]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对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工程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1、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34号)和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 3、工程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工程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标准、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2、工程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工程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那么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工程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工程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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