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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援助
工作
意见
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制文明与社会进步的表达,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强化法律援助效劳功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开展。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真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使更多的社会矛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区县政府、市级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安排和部署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各区县政府也应相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区县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共同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机构标准化建设
法律援助机构标准化建设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根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法律援助机构标准化建设中面临的机构编制、办公设施、经费保障等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设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专业人员、具有方便群众求助的办公场所和根本设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目标。
(一)机构编制。市和区县要建立完善配套的法律援助平台,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市编办和市司法局要共同研究解决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全国其他省会城市经验的根底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性质、编制数额提出统一要求,设立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二)经费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低保障机制,法律援助经费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0.2元标准安排,市与区县财政分别承担0.1元,并随着经济开展逐步予以增加。法律援助经费要建立单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办公设施。法律援助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要临街、交通便利、标志明显、设有残疾人通道,便于群众来访。各级政府可从实际出发,在市区、交通便利的地方为法律援助机构购置或租用固定的办公场所,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规章制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信访接待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接待审查制度、案件质量监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将相关制度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是广阔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应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普法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地宣传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知识的宣传,加大对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职能、地位、作用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市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渠道。同时,要加强同各级宣传部门的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典型事迹进行报道,为法律援助事业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深入到企业、社区、建筑工地、农村等场所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要在“12·4〞法制宣传日、“三八〞妇女节、“助残日〞等重大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群众对法律援助知晓率有明显提高。
四、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构建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支撑体系。各级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法律援助机构“进人关〞,真正把热爱法律援助工作、熟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法律援助队伍之中。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和教育纳入公务员和干部总体培训规划,通过培训强化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不断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使工作人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律师事务所、广阔律师以及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要发动和鼓励工会、妇联、残联、高等院校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市、区两级均要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职业法律工作者要积极承担法律援助志愿者义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身法律援助事业。
五、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和反响机制,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司法部、民政部等中央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对法律援助人员持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积极给予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效劳费、调阅档案费、证明费等费用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后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本钱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和协调,本着方便群众的原那么,建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对人民法院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法律援助机构已经给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直接给予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要进一步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沟通协调,互通工作信息,共同做好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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