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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制度》之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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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2023 安全管理 制度 机动车辆 进入 生产 装置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动车加强机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平安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平安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平安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平安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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