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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镇
生活
无着
人员
救助
管理
方案
新编
城镇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效劳〞的核心理念,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构建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2023年,我市逐步完善以“依法救助、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县、乡镇、村四级救助管理机构和社区救助网点为平台的网格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全方位,全天候,无缝隙救助,使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确保不出现责任伤亡事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实施主动救助,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23)39号文件精神,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发挥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突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要针对受助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加大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就业和技能培训;继续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救助专项活动,为流浪孩子回校园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等其他救助效劳。
(二)加强对有害乞讨行为的综合治理。要积极协调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码头、风景游览区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巡查,对专业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平安等行为,加大甄别力度,积极实施分类救助和返乡工作。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依法解救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和被利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同时加大对受助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被冒领冒认。
(三)做好流浪乞讨患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病人的治疗,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那么,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要积极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发现地即为其参合地,救治医院提供流浪乞讨人员名单报市民政局救助站,由市救助站通知市辖三区及市开发区协商按照新农合政策要求办理,救治费用按新农合结报进行结算,剩余费用从当地财政预算的救助专项经费或中央和省级下拨的补贴经费中支出。要积极与定点医院签订包括救治范围、救治标准、费用审核与管理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同级民政和卫生部门备案。医疗救治标准原那么上参照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多渠道入手,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要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法定监护人,帮助其尽早返乡。对无力自行返乡的要积极护送返乡。对一时难以查明身份的,在继续查找的同时,按照“集中管理、分散安置〞的原那么,进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或定点精神病院予以妥善安置。对长期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作为当地孤儿、城镇“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对象〞,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五)夯实根底,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设施和网络。要大力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建设,尤其要完善新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设施,落实救助工作用车,配齐安检、指纹识别、即拍成像、电子监控等相应设备。继续完善以救助管理站为龙头,县级救助管理站为根底,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点为补充,村(社区)救助咨询引导点为依托的救助管理“四级联动〞工作网络机制。
(六)加强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对因贫困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孤儿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村(居)委会、基层组织在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中的监测和早期干预作用,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人员,对有害乞讨行为提前进行干预。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和接回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七)积极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平安防范工作,确保机构内人员平安。积极引导各类救助机构和人员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在把握政策界限的前提下,予以稳妥有效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方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将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纳入开展规划,建立相关建设规划,做好工程规划布局和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搞好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救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推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逐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队伍建设。要合理充实救助管理机构人员,落实工资待遇。要加强教育培训,按照“年度培训有方案、培训经费有来源、培训效果有保障〞的要求,健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效劳水平。要鼓励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建立起相应鼓励机制,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和学历的工作人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气氛。要调动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工程、提供志愿效劳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