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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违章
建筑
处理
办法
违章建筑处理方法
我国台湾地区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一、违章建筑处理的普通法
与大陆拆迁中根本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不同,台湾地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时根本的依据是建筑法。台湾地区依据建筑法实施建筑许可制度,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无照建筑之禁止)建筑物非经申请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撤除。〞根据行政许可制度的一般原那么,凡未经行政许可许可的建造或使用行为,即属于违法。为打击违法建造行为,台湾在制度上也设计了行政罚和甚至刑事处分,因无关本文要旨,从略。
违法擅自营建行为的物质后果结果即属于违章建筑。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之二的授权,“内政部〞制定了违章建筑处理方法。该方法第二条规定:“本方法所称之违章建筑,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第五条:“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撤除者,应即撤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撤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撤除之。〞以上条款虽然本身效力不是法律,但由于规定的是普遍事项,因此成为处理违章建筑的根本性法规依据,即普通法,其他法律上的具体条款那么作为特别法。另外,根据中央法令授权,地方可以自行制定一些行政规那么,例如台北市订有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要点(最新为202223年2023月修订版)。
二、违章建筑的分类
违章建筑简称“违建〞,违章建筑的查处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的“建设局〞或者“工务局〞负责。台湾地区根据违章建筑处理方法第五条,从实务角度将违章建筑分为两类,一类是“程序违建〞,一类是“实质违建。〞所谓程序违建,所谓程序违建,依“内政部〞解释,乃指其建筑物高度结构与建蔽率等均不违反当地都市计画建筑法令规定,且获得土地使用权;仅于程序疏失,未领建筑执照擅自兴建而言。(内政部六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台内营字第六五六九四三号函参照)所以程序违建得依法补办执照成为合法建物。简而言之,即“未经申请核准即擅自搭建,且未违反区域计画法、都市计画法、建筑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得补办建筑执照之违建。〞
所谓实质违建,一般指未依建筑法及实施都市计画以外地区建筑物管理方法之规定,申领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而擅自建照者,且其建筑行为有以下情势之一者:
1、未经许可擅自于保护区内建筑者
2、未经许可擅自于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存地建筑者
3、于合法房屋屋顶上增建房屋或设置檐高超过二公尺之棚架者
4、占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5、建筑物建蔽率或高度不符规定者
6、于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设置宽度大于二公尺檐高超过二公尺之棚架者
7、基地面积狭小或地界曲折不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规定者
8、建筑物附设防空避难室面积缺乏无法缺乏者
9、基地面临既成巷道不符合面临既成巷道建筑基地申请建筑原那么之规定2023违反其他有关建筑法令规定无法于规定期限内申请补照者。因此实质违建乃无从补办执照而成为合法建物者。当然,这2023种情形概括似乎也难认全面。
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其本质也是区分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的。
台湾地区处理违章建筑中,还有一个术语为“合法违建〞。比较严谨的解释为:“因为建筑法令的修正,旧有经拍照列管有案之违章建筑,可列入暂缓撤除工程的违建,称为合法违建。依照现行法令规定,应撤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延缓撤除或免撤除,但是因为现有地方政府的人力缺乏,列入暂缓撤除之旧违建并无人力施行撤除,仅对其有阻碍都市方案、公共交通、公共平安、公共卫生、防空疏散、军事设施及对市容观瞻等有重大影响之违章建筑先行拆迁或整理;旧违章在未依规定撤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缮,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盖由于违章建筑的常见、多发,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执法者的能力,因此在实务上不得不进行妥协。
“现报现拆〞亦是实务上根据违章建筑外部不利益的紧迫程度而划分的一种分类。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停工修改撤除):“建筑物在施工中,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随时加以勘验,发现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以书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监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时,得强制撤除:
一、阻碍都市计画者。
二、阻碍区域计画者。
三、危害公共平安者。
四、阻碍公共交通者。
五、阻碍公共卫生者。
六、主要构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积与核定工程图样及说明书不符者。
七、违反本法其他规定或基于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者。〞另外还包括“违建经拆后重建,且属施工中者。〞
三、违章建筑处理的特别法
但是与大陆一样,台湾理论上似乎也没有形成完备而严谨的,可以涵盖各种违章建筑的情形理论划分,如前所述2023种情形,也并不周延。要之,那么必须根据具体的法令依据分别其情形认定实质违建。在违章建筑处理上,有很多法令规定的依据。但是这些法令,不管其位阶,都是违章建筑处理的特别法。尤其是关于“实质违建〞的查处,更是如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那么,当违章建置实质性的违反了特别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时候,那么必须执行有关撤除的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出,大陆地区的城乡规划法所谓“影响规划〞“严重影响规划〞的分类,实际上存在将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化的弊端应该将特别法上的撤除规定,应该作为执法的“直接依据条款〞,而不不应该仅仅作为“裁量依据条款〞。
(一)建筑法上的违章建筑
台湾地区建筑法中涉及撤除措施的条款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六种:
1.自始未取得建筑执照。建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擅自建造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锾,并勒令停工补办手续;必要时得强制撤除其建筑物。〞
2.自始未取得使用执照。建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擅自使用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锾,并勒令停止使用补办手续;其有第五十八条情事之一者,并得封闭其建筑物,限期修改或强制撤除之。〞
3.违反建筑线退让规定者。建筑法第八十八条。“违反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各条规定之一者(即建筑线退让方面的规定),处其承造人或监造人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不遵从者,得强制撤除其建筑物。
4.事后违法变更使用而未取得执照者。建筑法第九十条规定“擅自变更使用之建筑物,有第五十八条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供水、供电或封闭、强制撤除。〞
5.事后未维护建筑物合法使用或其构造或设备平安。建筑法第九十一条:“违反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者,处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逾期仍未改善或补办手续者得连续处分,并停止其使用。必要时并停止供水、供电或封闭、强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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