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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
第四
人民医院
群体性
事件
应急
处置
预案
桦甸第四人民医院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
为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推进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主动预防、及时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缓解人民内部矛盾,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我乡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建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范围内发生因生产、经营、交通事故、非正常死亡等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
2、聚众堵塞或破坏省道等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
4、聚众哄抢国家、集体等公共财物的;
5、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事件、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7、聚众械斗、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8、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非法活动。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2、依法办事、妥善处置的原则。
3、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
4、慎用警力、善用警力的原则。
5、及时、果断处置的原则。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一般群体性事件时,由乡党委、政府统一指挥,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模,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由乡综治工作中心、柳城派出所、涉事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主要负责人组成。
2、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是: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件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和请求。
(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事项,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现场处置指挥部
现场处置总指挥一般由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以至党政主要领导应赴现场直接负责指挥处置。
发生跨区域的群体性事件,由乡党委、政府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有关负责人。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与上级指挥部合并。
4、现场处置指挥部总指挥职责是: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有关紧急处置指令;
(2)决定现场舆论宣传的口径和内容;
(3)依法采取一切有效处置措施控制现场事态。
(4)指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各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工作;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四、预防预警机制
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各村接到预警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事发地的村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处置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五、应急保障
(1)群体性应急处置预案中必须明确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所有部门的通讯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同时,要求有确保应急处置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及现场指挥的通讯畅通方案。
(2)乡、村、企要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维护稳定工作信息网络,加快预防处置群体性信息处理平台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3)电信等有关电信营运部门应做好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讯保障工作。
(4)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坚守岗位,依法办事,文明值勤,严守秘密,妥善保管好武器装备,防止因个人行为而延误战机、激化矛盾。
(5)把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纳入党政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干部培训的课程,进一步提高党政干部维护稳定工作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应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培训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附则
负责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桦甸市第四人民医院
20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