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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巡视
工作
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纪字"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自2022年实施以来,在加强对省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开展变化,特别是202223年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公布实施后,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予以修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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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强化对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巡视制度,标准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方针,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党内监督与上级对下级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维护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议、决定、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那么。
第二章机构设臵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和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2
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设在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需要设立假设干个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每个巡视组一般由4至6名成员组成。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指示;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方案、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巡视组的职责是对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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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以及廉洁从检各项纪律规定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承办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方案、方案;
(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监督和管理;
(五)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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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确定,可以对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第十三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政治部、纪检监察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根据年度巡视工作安排和被巡视检察院的情况,拟订巡视工作方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提前2023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检察院,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检察院后,应当向被巡视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方案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七条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检察院党组开展。被巡视检察院应当通过检察局域网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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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检察院党组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以及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五)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的意见,听取被巡视检察院及所辖检察院检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检察院和有关单位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检察院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十九条巡视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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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检察院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检察院党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检察工作开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第二十三条巡视报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反响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巡视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响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报送最高人民7
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检察院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检察院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二十五条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的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方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那么,按照以下途径移送督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检察院党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开展稳定、检察工作开展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检察院党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三)对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政工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关被巡视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收到移交的督办事项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建议督办落实工作方法规定时限办理。
第二十七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同意,巡视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可8
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检察院的整改情况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检察院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九条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罚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政治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那么,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正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检察业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单位推荐等方式选9
配。
巡视组组长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任的省、厅级咨询委员或现职正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选任,成员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厅、处级干部中选任。
巡视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员构成模式,专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兼职人员不参与巡视工作时,仍在原岗位工作。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第三十三条巡视组建立党的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效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