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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意见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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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府 劳动 保障 监察 实施 意见 范文
市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市、县两级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但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不断分化,利益主体、利益诉求呈多元化多样性的态势;同时个别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存在重视不够、机构不完善、执法力量缺乏、执法环境不宽松等问题,给全市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开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合理配置、充实力量、保障投入,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开展做出奉献。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保障机制建设 各县〔市、区〕要通过整合现有劳动保障执法资源,标准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第423号令有关规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投入,将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响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建设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在市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所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在县〔市、区〕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外省、市登记注册,但在我市未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且生产经营场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驻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或者交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标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充分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别离〞制度和行政处分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分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效劳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监察执法人员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要认真受理、及时介入、依法处理,杜绝以权谋私、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对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要追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对投诉举报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违规执法的,要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监察人员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诚信等级评价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 ,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在办案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在专项检查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进行分类监管。要对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要实行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制度,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阔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机制建设 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将劳动保障管辖区域划分为假设干网格,并配备一定数量工作人员,收集完善网格内用人单位根本信息,实现对用人单位覆盖城乡、无缝隙的劳动用工实时监管。进一步完善网络化管理,借助现代网络技术建设监察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汇总分析企业用工信息,统一指挥和调动执法力量。通过实施“两网化〞管理,推动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响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使监察执法更加贴近用人单位和职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支持力度,利用就业资金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推广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软件,配齐网格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案装备,为实现“两网化〞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标准化创造良好条件。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机制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清理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正常执法的各项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一线指挥,加强协调,催促依法处理。因不当干预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发挥整体执法效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标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行为,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急保障作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劳动用工中的刑事犯罪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清理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及对无照经营非法用工单位的取缔工作;国土、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也要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做好劳动监察工作,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高效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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