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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
化解
对策
支农信贷投放面临的主要障碍与化解对策
货币信贷政策支农事关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致富,政策的灵活与否,同当地经济的发展关联程度有多大,直接关系到对农村经济的支撑作用和引导效果。然而,受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所产生的不协调性和不适应性因素影响,当前支农信贷投放的主体行为与客体环境存在着诸多制度性、技术性及操作性障碍,制约了信贷支农的投放力度,影响了政策支农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进而导致农村经济的全面快速增长遭遇重重障碍并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
1 支农信贷投放面临的障碍表现
1.1 信贷投入存在的主要障碍
1.1.1 主体障碍——信贷支农力量削弱。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网点被大幅收缩,保留机构贷款权限被上收,基本上不再办理农户贷款和一般性农业生产贷款,局限于农业产业化及综合开发贷款且条件限制严格。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因为网点撤并及贷款条件设置严格,基本上不涉足农村信贷业务。农村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孤立支撑。受投入主体削弱影响,信贷支农投量逐渐下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
1.1.2 资金障碍——储蓄受邮政信贷主体资金匮乏。主要体现在作为农贷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资金劣势突出。受单位存款政策性歧视限制,信用社只能在储蓄存款方面与银行机构展开激烈竞争。而农村储蓄的不平等竞争,加大了信用社组织资金难度。加之前些年信用社资金过多投放乡镇企业形成沉淀,大量资金被占压。资金组织和盘活的双重困难导致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严重不足,某些信用社如不取得央行支农再贷款支持,信贷支农便无从谈起。
1.1.3 操作障碍——信贷投放简单化。一是信贷投向较为狭窄。表现为主体投向仍局限于传统农业领域,小额农贷占绝对比重,对日益增长的规模农业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信贷支持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开发贷款匮乏,农村消费贷款踌躇不前,信贷结构调整没有跟上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二是信贷操作粗放简单。某些行社在信贷投放上仍然是“惟上、惟政策”,却不问实情,不顾效益。
1.1.4 服务障碍——信贷支持未到位。表现为:(1)服务对象不广。受信贷投向、贷款条件、资金状况及人缘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相当部分农民、个体经营户及加工企业长期得不到贷款支持。(2)满足程度不高。部分信用社受信贷规模控制及弱化贷款风险等因素影响,审批权限及金额过小,难以满足农户较大金额的贷款需求。
1.2 信贷环境存在的主要障碍
1.2.1 环境障碍——农业结构调整乏力,农村经济状况不优。表现为以单户作物种植为特点的传统农业生产仍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形式,规模种养及产业化生产经营未广泛推开。受一般农户“小农”意识浓、市场观念淡及区域经济、地理位置、政府引导等因素影响,大部分农户仍然维系着耕种责任田+个体加工(经营或打工)的陈旧生产模式,规模种养与产业化经营组织主要分布在城郊及公路沿线等经济活跃与交通便利地区,且后者受经营者市场适应能力、技术开发水平及政府引导合理性等因素影响,面临经营及市场双重风险考验,项目成功率难有完全保障。因此导致在当前农业生产资金需求中,传统农业生产所需资金农户一般能自行解决,不需借贷。而规模农业生产及产业化经营资金需求较旺,却因蕴藏较大的经营及市场风险,信贷投入甚为谨慎。
1.2.2 信用障碍——信用体系及环境不适应。受体制转换、历史遗留、产权不清、地方保护及信用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当前农村诸如某些乡镇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村组干部“新官不理旧账”大量悬空集体贷款;导致金融债权保全较为困难。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在银行机构收缩后,干预农村信用社发放大量非农贷款且恶意逃废。此外,金融诉讼受地方保护主义干预难有效果,常常是只赢官司不赢钱。
1.2.3 条件障碍——贷款条件缺失。突出体现为小额信用以外贷款担保难落实。受农户自用住房商品价值低、其他经济成分多为租赁经营,多数农产和农村经济主体不能提供有效的或足值的抵押品,抵押缺失成为制约农村经济贷款的突出问题。受“吃饭”财政、经济条件、信用状况、政府引导等因素制约,当前农村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几乎一片空白,在短期内也难以启动,导致农村贷款担保无门。
1.2.4 政策障碍——缺乏政策扶持。农业贷款风险大,效益低,带有较强的政策性,目前国家及地方政府在资金、利率、税收和呆坏账核销等方面缺乏对农村信用社相关政策扶持,势必影响支农信贷投入热情及后劲。
2 对策建议
2.1 对化解支农信贷投入障碍的对策建议
2.1.1 加强同业合作,增强支农力量。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成具有经济分复杂性、发展方式多样性、社会基础政策性等特点,需要涉农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协调做好支农工作。农村信用社要把“三农”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全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业银行要着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生产,对区域龙头企业及农户、个体私营企业规模种植与加工的大额贷款需求给予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充分发挥政策扶持作用,在做好收购资金封闭运营的同时,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等政策性业务承担起来。此外,农村保险机构应加大业务创新力度,加强与银行业的协作,探索开办贷款保险业务,降低农村经济贷款风险。
2.2.2 努力扩充资金来源,增强信贷支农实力。一方面,信用社要通过大力组织存款,盘活贷款存量,增强系统调剂等方式和途径,努力增加支农可用资金。地方政府应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盘活不良资产,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把占用在非农项目的资金逐步调放到支农项目上来。另一方面,国家应运用政策手段引导农村资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如采取购买专项债券及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吸收的资金回流支持农村生产与建设。
2.2.3 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不断优化信贷投向。一是积极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以比较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把资金优先配置在自然与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域,以及有市场潜力、有技术保障的产品开发上,重点支持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积极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二是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把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大力发展专业大户、专业村、专业乡作为当前信贷支持的重点,积极培育区域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促进市场带企业、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的产业化经营局面成功发展。三是积极支持农村小城镇建设。积极介入合适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培育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四是有选择地培育乡企“黄金客户”,对有信誉、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个体、私营企业,宜采取适当优惠政策加以扶持,支持其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方向发展。五是积极拓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根据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需要,制定、开发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消费信贷营销策略及信贷品种,在开发农村消费信贷领域上抢占先机。
2.2.4 顺应新时期农业发展要求,不断提高信贷操作及服务水平。经营方式上,改“坐等放贷”为“主动营销”,深入农户,了解农事,送贷上门;品种设定上,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各类借款人资金需求特点,以贷款品种的多样化支持农村多种生产经营;期限结构上,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及借款人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和延长贷款期限,逐步改变年初放、年末收的传统做法,满足现代农业需要;贷款方式上,在稳妥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同时,积极推行农户联保贷款,凡属公司带基地、基地带农户,实行产供销一体的,可以实行公司与农户村组互相担保。对专业户、重点户的大额贷款需求,采取“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办法。对信用度高的贷款主体可免于限额内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程序上,在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减化一些不必要的报批手续,对符合条件且在授信限度内的支农贷款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提高投放效率,提供农贷便利。此外,积极开展支农调研,增强与农户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资金需求情况。并利用网点多、信息灵、联系面广等优势,积极为农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农民掌握市场,减少失误,降低风险,提高生产经营效益。
2.2 对化解信贷环境障碍的对策建议
2.2.1 深化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经济环境。一是增强政府引导。地方政府要着眼长远,克服短期行为,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引导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更多地在外部环境创造上、市场信息服务上、技术力量支持上做文章,如区域农业政策的制定与引导、农产品供求信息与咨询、产业化经营牵线搭桥与招商引资以及农民利益维护等,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深入进行。二是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农业和特色农业,向结构优化、规模经营、科技进步和特色生产要效益,实现农业生产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三是结合乡企改制培育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引导改制后乡镇企业向农产品深加工方向发展,重点培育一批有市场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把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与域外大市场连接起来,解决农产品加工增值和农户经营规模小且积累与投入能力低、进人市场较困难等问题,实行种养加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努力培育区域支柱产业,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农业产业化格局。四是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改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拉动农村投资需求增长。
2.2.2 整治农村信用环境,增强贷款诚信保障。一是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地方政府积极发挥引导推动作用,如通过加强对个私、乡镇企业财务监督、审计,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积极建立农户及个私、乡镇企业信用咨询系统,为支农信贷机构贷前信用及财务状况调查提供可靠依据。二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在广泛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根据逃废金融债务和农户评级情况等,积极开展信用村、镇评定活动,增强农民信用意识,优化地方信用环境。三是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整治农村信用秩序。严格规范乡镇企业改制,坚决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凡贷款企业改制,要让债权金融机构全程参与、监督,按照金融债务优先保全原则,坚持债随物走,尽可能得到落实。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全后,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方可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进入破产程序。政府要大力支持债权金融机构依法起诉及清收贷款,严厉打击少数企业和个人逃废债行为,尽力解决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债权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2.2.3 积极发展担保体系,努力改善农村贷款担保难状况。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创办农村贷款担保公司,缓解农村贷款担保难状况。此外,积极推行联保贷款,从实施方案、具体操作等各方面进行完善并加以推广,使之既成为广大农户经济相对发达的县、乡政府可考虑财政注资建立两级担保机构或基金。同时,的“富民信贷工程”,也成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放心工程”。
2.2.4 增强政策扶持。一是适当放宽农村利率管制。按照利率市场化先农村后城市的思路,适当扩大农村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允许支农信贷机构根据资金成本、需求及风险等状况决定存贷款利率水平。如对农产品加工及用于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的经营性贷款可适当提高贷款利率。以此增强信贷机构的支农积极性。二是改革邮政储蓄管理状况,调整现行利率倾斜政策。邮政储蓄资金分流已对信用社存款及农村资金供应构成较大冲击,改革其业务管理状况及利率政策势在必行。三是取消对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结算方面的业务限制,增强信用社资金组织能力。四是地方出台扶持性财政税务政策,如对扶贫贷款和农民种养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适当减免支农贷款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费等,保障和增强信用社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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