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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已改论
公司
股东
代表
诉讼
中的
法律地位
111
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摘 要
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福斯诉哈伯特〞一案以及由该判例衍生出的“福斯规那么〞也即不允许少数股东向公司提起诉讼的根本规那么,但该规那么在公司独立人格受侵害时不适用;美国实行的业务判断原那么通过罢免手段充分表达了对董事会的尊重,而股东代表诉讼并不是英美国家保护少数股东的主要手段。本文借鉴美国及日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原那么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综合得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完善应当从完善原告诉讼费用缴纳制度、完善股东起诉保障制度、完善公司诉讼保障制度、简化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以及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等方面予以强化,最终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对于商事主体愈加宽松灵活的要求,切实保障公司的权益。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适格;股东权益
On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company in the lawsuit of the 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
ABSTRACT
The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lawsuit originated from the British forth rule, which forbids minority shareholders to bring a lawsuit against the company. When the company is fraudulent and controlled, it is not applicable. It embodies respect for the autonomy of the company and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the company. It is not the main means to protect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Anglo American countries. This article draws lessons from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the litigation system of the 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the draft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four) adop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December 12, 2023 principle.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system of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 should be perfected by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paying the plaintiff's litigation expenses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hareholder's prosecution guarantee. Degree, improve the company's litigation guarantee system, simplify the system of prepositional procedure and improve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finally to adapt our market economy to the business subject more flexible and flexible requirements,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Key words: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action; litigant;shareholder benefit
目 录
ABSTRACT 4
一、引言 1
二、相关理论概述 1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1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 1
1.威慑功能 2
2
2
〔三〕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模式 2
1.域外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模式考察 2
2.我国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模式选择 3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3
〔一〕美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3
1.原告股东身份认定制度 4
5
3.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 5
〔二〕日本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考察 6
1.原告资格审查制度 6
2.前置程序及其例外 7
3.诉讼费用担保提供制度 7
〔三〕美日代表诉讼制度比拟分析 7
四、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地位 8
〔一〕法律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规定 8
〔二〕对公司法宽松式立法例的评价 2
〔三〕对司法实践股东代表诉讼的分析 2
结论 4
参考文献 5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 7
一、引言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满意的诉讼,公司不能提起诉讼或提起诉讼。在这种法律形式上,公司股东会可以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但最终的诉讼结果归于有独立人格的公司主体并且这种诉讼权利提出的路径是单一的。在股东代表诉讼过程中最不能无视的是,公司作为诉讼权利人的核心地位是无可辩驳的。于2023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并未就公司在该类诉讼行为中的法律地位进行确认,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文件、司法解释也并未就此问题进行说明。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做法,如:有关原告诉讼费用问题、法院对于这类案件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保障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保障相对薄弱的股东权利对公司的相关权利很重要,为了保护股东的分布和控股的公司的收入和防止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与现代企业运营系统改善的建设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地方。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和法律漏洞,使其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困难重重,对该项制度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就有了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相关理论概述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又被称之为股东派生诉讼、衍生诉讼、代位诉讼,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司有关人员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股东会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获得的赔偿是公司诉讼制度的结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内涵但大多认为该类诉讼具有衍生诉讼的特征,即在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消极懈怠而迫使个别、少数股东替代行使以防止产生更大损失,公司的利益是公司直接归属。本文也采取股东代表诉讼这一概念。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152条中的立法性质倾向于将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诸多因素进行揉合和折中,在条文细那么和法律理念上那么参照英美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设计较多 刘凯湘.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J]. 中国法学,2023(04):157-166.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四〕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对代表诉讼和派生诉讼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没有严格的界定和区分。这一立法模式也显示了我国公司法立法体系中兼采众长、包容并蓄的立法理念。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
1.威慑功能
美国两判断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诉讼阻止其他人的角色:“股东提交诉讼,董事和公司的官员对他们的诉讼案中的自身利益,但这一指控从未被视为违背信托义务的行为的组成局部……这类诉讼案件它的实质性功能不像普通侵权或合同案件,股东代表诉讼有消灭代理人和受托人为他人利益的一切理由,从而阻止他们通过代理或信托事务为自己牟利;“股东代表诉讼在维护法定政策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诉讼原告为公司及其股东提供了重要的效劳,不能用金钱来衡量〞。通过一定的条件来实现,因为“公司股东不止拥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即便是出现诉讼情况,对股东的利益根本没有损害,股东仍然可以从诉讼的共同威胁中获益。〞 蔡元庆.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参加问题研究[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23(02):37-43.
这种威慑作用与刑罚的作用有着很大的区别,尤其是对于阴谋犯罪分子。此外,股东代表诉讼可以使加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当公司提出股东代表诉讼董事时,通常会阻止其他公司董事。一般来说,为了个人利益股东代表诉讼很难提起,对董事而言,如果他们做出不当行为,他们将被起诉,也将被指控的董事。
如果股东提起股东代表,如果被告能赢得诉讼,那么被告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但赔偿不能直接归于原告股东,但这种补偿至少可以支付人的价格,并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弥补公司,因此赔偿功能是股东代表诉讼最简单直接的功能。但补偿功能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因为股东代表产生大量的直接本钱和间接本钱;对于个体或者少数股东的财产很难完全弥补公司的损失,所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利益诉求甚至缺乏以弥补期间产生的诉讼本钱。
3.催促董事履行义务
作为原告的股东可以在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过程中同时对董事们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以催促董事们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公司章程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便是控股股东因行为不当而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管理层义务履行不到位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毕竟,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为了满足管理行为的需要 赵万一,赵信会.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的法理根底和根本思路[J]. 现代法学,2023(03):139-147.
。
〔三〕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模式
1.域外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模式考察
总之,国外大多数国家允许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但对如何参加股东会却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该项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模式,前者目的在于迫使公司参与诉讼,后者要求提起诉讼的股东代表必须对公司在提起诉讼后必须予以告知。虽然它是诉讼和原告的实际受益人,但因为它拒绝在股东代表诉讼之前起诉被告,这意味着拒绝成为原告并拒绝提起股东诉讼的决定,很明显,这违反了在诉讼中被列为名义上的被告方的信义义务,并且要求原告的股东在起诉时将公司作为被告。同样,大多数英国立法者和学者认为,公司被列为被告,主要是为了让公司承当法院判决的结果,并从罪犯身上获得相应的赔偿。但事实上,这类诉讼中公司并不能承当被告相关的义务也无法让事实上的被告人承当诉讼结果,也即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告;另外,公司本身也可能提出一些诉讼请求比方改变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等。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立法模式不完全保护公司的利益,但立法中的相关条款确保公司知情权,反对权和介入代表诉讼的权利;另外,当原告股东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也可以申请再审作为对策。
2.我国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模式选择
首先,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尊重公司独立自主选择参与诉讼的股东代表的权利。该项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公司的权力免非法侵害,如果我国没有没有继续行驶上诉权,只要原告股东符合法定资格,并且公司无证据或正当理由对该项资格进行否认那么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在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公司果对此存在异议的,可以选择以独立法人身份参与诉讼,维护其权益;如果公司对原告股东的资格和提起诉讼的行为没有异议,那么默认原告行使诉讼权。公司必须承当最终裁决,诉讼裁定的赔偿最终归属于公司。 因此,法院和原告的股东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