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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执政党
合法性
研究
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
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篇一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既要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又要探索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作为世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执政合法性理论在政党政治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就中国共产党而言,科学对待和正确借鉴执政合法性理论,对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执政合法性的历史源流
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不是法学概念。合法性与政治体系紧密相关,一个企业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与不合法问题,但不存在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政治合法性要指向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但又不仅仅指符合法律。那么,究竟什么是执政合法性呢。这就要探究合法性理论的产生渊源。从历史角度来看,在政党产生以前的阶级社会里,执政合法性问题表现为政权更迭、王朝兴替,在西方称为政治合法性,在中国那么典型地表现为/历史周期律0。进入近代以后,合法性问题有了新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政党政治的合法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执政合法性。尤其到了20世纪90年代,包括一些老牌执政党在内的政党对时代和环境的变迁反响相对缓慢,因而民众质疑政党的执政绩效及其形象,结果出现了世界范围内的政党危机。执政合法性问题再度凸显。
(一)西方早期的合法性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对城邦政治的合法性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局部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局部。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合法性是指政治体系客观上获得社会成员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与服从。14世纪前半叶,威廉X奥卡姆认为,合法性就是指符合普遍道德的公平与正义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5社会契约论6中明确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0。/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0。卢梭进而提出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方法只有基于人民主权的公意,/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根底0[2]188-189。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和公意说推翻了君权神授说,从而为现代民主国家奠定了合法性根底。事实上,布丹的君主主权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说等等都是对合法性问题的哲学探讨。
(二)以韦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严格意义上来说,合法性分为政治合法性和政党执政合法性。明确把/政治合法性0当做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政治社会学的奉献。这一奉献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X韦伯。在韦伯看来,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
韦伯从经验事实的视角出发,认为合法性就是对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或者说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确实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由此出发,韦伯提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0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显然,韦伯是从经验判断的角度对合法性的概念作出界定的。与韦伯持相同看法的著名学者还有李普塞特、罗思切尔德、阿尔蒙德等。以韦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的奉献在于,把合法性看做政治体制存在和持续开展的根底,把公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与忠诚的程度作为合法性评价的根本标准。
(三)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0。在他看来,合法性危机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在一切较早的文明甚至古代社会中,都可以发现合法性冲突的存在。实际上,合法性冲突是民众与统治权威的冲突。这种冲突的根源直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才得以改变。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开展,特别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日益交融。比方,经济危机往往诉诸直接的政治形式,民众不是把克服经济萧条的希望寄托于经济系统本身,而是寄托在政府身上,一旦执政党不能在有限的条件下把资本主义功能失调的负面效应维持在选民所能接受的范围内,那么/不合法性0的出现就不可防止。哈贝马斯的奉献在于,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对合法性的概念作了界定。应该说,这一理论旨在对当代西方的政治社会现实进行批判,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但正因为这一理论主要针对的是西方社会,因而其普遍适用性也是有限的。按照这一合法性标准,有史以来除极个别的社会外,绝大多数的政治体系都不具有合法性,即使这些政治体系在当时是稳定的和被民众所忠诚的。这种价值上的绝对主义性质由于缺少历史的和多元的文化视野,尽管其对合法性价值根底的强调不无启发意义,但难以作为一般的合法性的分析概念。
(四)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合法性理论
针对有的西方学者完全以欧美式民主的价值标准作为合法性的唯一标准,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进行了驳斥。他们关注的问题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没有发生像马克思所预言的社会革命。他们的研究结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一种机制,通过扩大民主和社会改革,形成了/同意0和社会公认的原那么,从而抑制了阶级对抗。如,意大利共产党人葛兰西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是通过暴力强制职能和文化意识形态方面的控制、教育职能的有机结合实现其统治的,即资产阶级以暴力强制为后盾,确立其在文化、道德、知识方面的统治权,同时又借助/文化领导权0来消解革命意识并为其暴力强制提供合法性,使之成为被/积极同意的权力0。因此在兴旺国家中,夺取国家政权只是摧毁了统治阶级的外围堑壕,无产阶级革命的更主要目标是通过长久的/阵地战0,取得对于市民社会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以获得最终胜利。阿尔都塞试图从对/再生产0概念的分析入手来揭示资本主义合法性的消极性质。他认为,一个社会为了维持其存在必须再生产出劳动力,而劳动力的再生产不仅意味着劳动技能再生产,也意味着劳动者对主流意识形态的/顺从态度0即意识形态的再生产。后一种再生产是通过宗教、教育、家庭、法律、政治等一系列/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0实现的。从而意识形态是无法选择的、被强加于人的东西,人在不可防止地成为/意识形态动物0的同时,也就丧失了真正的主体地位。
二、执政合法性的根底来源
韦伯从经验分析出发,提出了三种合法性根底。(1)传统根底,即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如统治者可凭其世袭地位享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2)个人魅力型根底,即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某个超凡魅力人物的英雄气质、非凡品质和超凡神圣性之上;(3)法理性根底,即执政合法性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那么和法律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人们服从依照法规而行使权力的统治者,如通过选举任职的政府官员。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合法性根底都属于纯粹的类型,它们从来没有在社会和历史中以纯粹的形态出现过,所有历史上的统治形态都是这三种纯粹类型的混合,但不同类型的因素的比重和组合方式可能有差异,因而某种现实的执政合法性可以非常接近某一类型。
当代政治学家戴维X伊斯顿对合法性的根底类型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他把合法性的来源归于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方面。意识形态是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药方,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对于政治权威和体制的合法性情感;结构作为合法性的源泉那么意味着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标准,政治系统的掌权者即可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即合法的政治结构能赋予其执政者合法的地位;而合法性的个人根底是指执政者个人能赢得系统中成员的信任和赞同,这种个人合法性所包含的内容要多于韦伯所说的个人魅力型范畴,因为并非所有的执政者都真正具有超凡魅力,但通过表现出一种虚假的魅力他们也能够操纵大批的追随者。这三种合法性来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为政治系统奠定合法性根底。斯顿的合法性根底理论不仅囊括了韦伯的分类,同时也更适合于当代的政治状况,对于分析执政合法性的根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帕森斯认为,合法性来自社会的价值标准系统,即社会的制度模式根据社会系统价值根底被合法化。他认为,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区分为/特定支持0和/散布性支持0。所谓特定支持,即由某种特定诱因所引起的合法性支持,如利益和需求的满足可以带来这种支持。而散布性支持有所不同,它是与特定的政策输出、成员的利益和需求无关的支持。散布性支持主要来自成员对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信仰,即相信政治系统的标准符合他们心目中的/道义原那么和是非感0,因而觉得服从当局、尊奉规那么的要求是正确的和适当的。在伊斯顿看来,执政合法性主要来自散布性支持而非特定支持。
三、执政合法性的根本特征
(一)合法性与有效性
马克思把政治合法性比喻为给政治统治/盖上社会普遍成认的印章0,从而使政府获得统治的有效性。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对经济绩效与合法性的关系有很好的阐述:有时经济增长会带来合法性,有时合法性会促进经济有效性,有时经济开展又不一定增强合法性(如/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0)。因此,仅仅依靠经济开展,不能成为合法性的维系根底。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单纯依靠经济增长会带来/政绩合法性困境0。例如,一些国家当经济还在开展的时候,合法性没有问题,而一旦经济停滞甚至倒退,政权的合法性就容易出现危机,马来西亚、日本、俄罗斯、阿根廷的政权更迭就属于这种情况。由此看来,已经开展起来的经济只能寻求继续开展,否那么便有可能出现执政的合法性危机;但是只开展经济而不推进民主,同样可能导致合法性危机。不讲合法性(如不开展民主),只讲效率(如把议行合一体制变成党政合一的相对集权制),民众会质疑政治合法性;一味强调合法性(如在农村搞人民公社和大民主),结果可能没有效率,合法性也会遭到削弱。所以,在开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又要警惕民主迷信化的倾向。事实上,开展中国家带来的繁荣与进步,在大多数/新兴民主国家0里,政府已表现出衰退迹象。很明显,单靠经济开展不行,单靠民主化也不行。
(二)合法性与合法化
就政治系统而言,其效力主要来自处理各种复杂利益关系,以缓解其对系统压力的能力。法律制度作为政治系统的一局部,能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来自各方的利益要求,对政治系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形式上的合理性对于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有着重要意义,对于一个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来说尤为如此。从经济方面看,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建立标准的法律体系,以调整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人们的合法经济利益,推动经济的开展。经济的开展将促进共同利益,从绩效上获得人们对现政权的成认和认可。从政治方面看,法律程序上的合理化会疏通人们政治参与的渠道,缓解由于过度政治参与给执政党带来的压力,从而保持社会开展所必需的政治稳定。而且,法律的制度化和标准化会使人们由于习惯于遵从法律而产生对法律的合法性信仰。但是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制化最大的敌人来自旧有的道德传统。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阻碍了人们对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有效遵从。能否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开展,更关系到社会的长久稳定。应该指出,对法律命令的默认并不等于就是政治认同。有时候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对违犯法律的惩罚的恐惧,或是处于某种利益考虑,而不是出于自愿。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合法性归结为符合法律,因为合法律性构成的是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三)合法性与合道义性合道义性是合法性的核心价值所在。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的统治0、/合法的权力0首先是指被人们从内心中/认可0的统治或者权力。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0就表达了对执政合法性的一种道义判断。古今中外无数政权兴衰成败的历史都说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存在合法性问题,中国共产党执政亦不例外。尽管追求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但要真正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开展中始终坚持这一合法性判断的根本标准,是很不容易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