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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供电公司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现场评审结论会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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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供电 公司 电力 安全生产 标准化 达标 评级 现场 评审 结论 会上 讲话
供电公司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现场评审结论会上的发言 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23号)精神,标准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平安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2023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工程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工程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平安生产标准化条件的, 授予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工程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平安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工程称号。 第七条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工程)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颁发相应级别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申请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平安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平安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工程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取得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标准; (二)组织评审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和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专责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的审核; (四)统一制定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一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组织辖区内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培训;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二条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降低平安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平安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平安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第十五条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平安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退出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降级或被撤消称号后经整改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高于已取得级别的,可按本方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达标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名单。 第十九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将辖区内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向所在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工程建设工程)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本方法第七条程序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本方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运行管理的企业。 (四)施工工期,是指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五)评审机构,是指从事平安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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