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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矿山
隐患
排查
治理
制度
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我市非煤矿山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县(市、区)安监局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县(市、区)安监局应及时上报市局并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催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平安生产的不平安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撤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撤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和产品。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第五条各县(区、市)安监局应每月对非煤矿山企业检查一次,并向市局上报检查结果。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平安隐患,由平安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区、市)安监局应及时向市局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那么,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第十二条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属辖区安监局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各县(区、市)安监局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前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每月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重大隐患治理情况交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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