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关键词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法律问题应对措施作者简介:范亮宇,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和融资担保。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2.03.273股东作为企业出资者,其完成出资后即享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因此,公司经营管理者就需要向股东负责,股东作为公司的最高利益获得者,相应的股东大会也就成为了公司的权利核心。但是从当前上市公司的开展现状来看,其融资结构比较复杂,包括商业银行、投资机构、其他公司等,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本位的理念开始受到质疑,利益相关理论开始受到普遍认可,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债权人,其对公司也作了投入,因此,上市公司治理主体应包括商业银行,而不是仅仅局限在股东群体中,这种治理模式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商业银行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理论根底从现阶段的研究来看,商业银行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理论根底主要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经济民主理论、现代企业契约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多种理论的融合产物,为商业银行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根底。按照经济民主理论,商业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债权人,其需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以到达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因此,上市公司的治理主体多元化开展是不然的趋势。按照现代企业契约理论,商业银行作为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一,要求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合情合理。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来看,商业银行是上市公司最大债权人,其为上市公司的开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商业银行必须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当中。二、商业银行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必要性分析关于商业银行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需要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商业银行所处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出于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商业银行必须要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其次,現行法律对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无法有效保护,现有的破产清算制度、信贷监管机制以及信息公示制度等都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商业银行的利益,一旦上市公司破产清算,根本上都是资不抵债,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1]。此外,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负债率普遍偏高,而商业银行是其中最大的债权主体,这就相当于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