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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五篇
2023
赤峰
农牧
民工
工资
保证金
管理制度
精选
新编
赤峰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23)1号)、XX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3)120号)、XX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23)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类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向本企业开立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货币,作为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的储藏性应急资金。
第五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存银行和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发放、补缴、返还等工作。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的1使用。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后,经调查处理,用于发放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缴存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5%确定。原那么上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类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确定,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5%确定。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工程进度缴纳。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可以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第八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托管银行报送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第九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至少2人以上负责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要遵守财务制度,按时与托管银行对账、检查台账,确保资金平安。
第十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据实填写缴费、启动支付、返还记录。缴存保证金的建设施工类企业需要查询缴费、启动支付、返还记录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效劳。
2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类企业在缴纳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向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台账(见附件1)、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名册(见附件2)、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及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见附件4),作为缴费基数认定的依据,并持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审核单(见附件5)到银行办理缴存。
(一)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自然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适当调整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
(一)建设施工类企业因自身过错,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农牧民工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比例适度提高,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进行核定。
(二)建设施工类企业未依法依规按期补缴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收缴比例可适度提高,但不能超过最高限。
(三)重点工程工程或连续3年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a级单位的,可适度降低收缴比例,但不能低于最低限额;评为c级单位的可适度提高收缴比例,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四)因欠薪行为被行政处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缴存比例应当适度提高。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类企业持银行收款凭证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审查意见书(见附件6)。
第十四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建设施工类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保证金缴纳监督网站和监督 。
第十五条建设施工类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因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牧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同时填写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名册(见附件7),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期间或交工验收后,有以下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建议,启动支付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或者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农牧民工工资,或者纳入重点监控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逃匿或者死亡,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施工类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或转借资质,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四)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无故不支付工资或因转包经营权或者变更所有权,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应当启开工资保证金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跨旗县区的工程工程,由工程所在旗县区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该工程工程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二)工程工程施工未结束的或者工程工程已经竣工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该工程工程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5部门处理,工程施工单位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工程工程已经竣工且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的,应当由工程施工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原施工场所所在地负责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其他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使用意见,负责该工程工程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启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程工程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为限。对无法确认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具体数额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XX省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予以认定,或通过工程造价咨询裁决、仲裁、司法鉴定等途径进行依法认定,并向已确认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缺乏以支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XX省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处理。
6第十九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或启动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后,确定补缴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实施:
(一)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或者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的,因工程施工承包企业过失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施工承包企业补缴工资保证金。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垫付补缴,所补缴工资保证金可以在预付工程款中列支。
(三)工程建设施工类企业未按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保证金的,由建设施工类企业负责补缴。第二十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补缴保证金责任单位下达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见附件2023),由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补缴,最迟不得超过30日。逾期未补缴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补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交工满60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施工类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结束后可以持建设单位签署7同意的竣工报告及公示结果,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见附件11)等相关手续,由托管银行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用人单位。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待违法情形消除后依照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当年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转入下一个年度使用,第二个年度仍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在第三个年度初返还全部保证金本息,第四个年度初再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在保证金缴存年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那么转入下一年度,不能返还;在返还年度发生拖欠的,应当进行追缴;已经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需补缴后转入下一年度。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予以返还工资保证金。
8第二十四条对农牧民工工资争议数额较大的,争议处理期间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的,有权向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补缴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有拖欠或无故克扣农牧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其他各职能部门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七条建设施工类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缴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的,或建设施工类企业提供虚假情况返还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或返还的金额,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信息互通互享,加强对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启动支付、返还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
9第三十条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有工作懈怠、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