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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全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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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出租汽车 客运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大全
XX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大全五篇] XX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方法 商政(2023)101号 关于印发XX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XX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效劳,并按里程、时间计费的客运轿车。 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财政、税务、价格管理、技术监督、环保、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坚持统筹规划、规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效劳、有序开展的原那么,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开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管理,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行特许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出租汽车专用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营运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制度、营运管理制度; (三)出租汽车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及复印件,或者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已聘用或者拟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和客运经营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承担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开展规划和方案及申请者的条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当地政府同意,报市政府审批,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要补签协议。 第九条非企业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应当委托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施效劳与管理,双方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合同文本由市交通、工商部门监制。 第十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二)取得合法有效驾驶证,并具有安全行驶一年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经历; (三)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办的行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四)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业道德培训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效劳证。 第十一条经许可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满和新增运力,采取以企业安全生产、信誉考核和效劳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如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车主优胜,可优先连续经营;新成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新增运力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出租汽车经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一)经营者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年度安全生产、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次不达标且原有出租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的; (三)严重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 (四)经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三)安装顶灯和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设置空车待租运营标志; (四)符合规定的专用出租汽车车型,喷涂符合规定的颜色、图案。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全称及投诉 ,贴挂运营价格标准,不得随意粘贴广告和其他图片; (六)车辆整洁,设施完好,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运营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客运效劳方式。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效劳,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救治的人员优先供车。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中应当执行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的客运价格,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确保其准确度。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遇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建立企业稳定工作责任制度,落实维护本企业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种类收费,禁止超标准收费。 (四)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五)依法办理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六)制定效劳标准和安全行车、治安防范等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教育; (七)公布效劳 ,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八)建立健全车辆及从业人员档案; (九)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第二十一条出租客运汽车企业合并、分立、歇业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管理松懈,效劳质量低劣,所属车辆一年内违章违纪现象到达公司车辆总数10%以上的,视其情节由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优质优价原那么,依照规定核减该公司的管理费。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如因乱收费、不履行合同侵犯车主合法权益的,车主提出解除挂靠关系申请,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将该车经营权及挂靠关系调整到企业信誉高、效劳质量好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第二十三条车辆需更新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选定规定的出租车专用车型之一后,自行购车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无偿提供效劳和出具车辆报废证明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车辆产权易主,由所在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申请,经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到税务部门缴纳税金,到车辆交易机构办理交易凭证,凭税务机关税票、车辆交易市场的交易凭证,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产权易主手续。出租汽车车主不准私下易主转户,私下易主转户的车辆不准更新和参加年度出租汽车综合性能评价。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出租汽车客运效劳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行车证、资格证、效劳证等有关证件; (三)服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效劳、礼貌待客、拾金不昧,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四)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标志和计价器; (五)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成心绕行; (六)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七)不得无故拒载乘客、中途倒客、甩客、敲诈乘客; (八)在公共场所候客,应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秩序; (九)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十一)不得借助电台从事违规、违纪活动或使用不文明语言; (十二)不得非法参与群体性上访事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十三)执行行业效劳标准,服从管理,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上车; (二)不得在禁停路段内拦车; (三)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四)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付款,依照约定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的; (二)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四)因驾驶员的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无故绕行的。 第二十八条乘客需要出XX县区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从业人员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监督和效劳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及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价格; (四)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计价器的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公安、规划、建设部门设置出租汽车客运站(场)和停靠点; (六)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治安、交通安全管理; (七)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尾气检测达标工作; (八)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标准出租汽车客运标志色、标志灯; (九)制定效劳质量和信誉考核方法; (十)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管理人员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培训教育。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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