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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办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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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 矿山企业 整顿 关闭 方案
市政办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第77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健全规章制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平安管理,提高平安标准和技术水平,促进全市矿山企业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采,逐步减少矿山企业数量,不断提高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水平。自年5月起,除国家重大战略物资外,XX县区内不再审批非煤矿山开采工程。对不符合条件的小矿山,年底前一律依法关闭。到年,全市矿山开采秩序切实好转,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矿山平安设施有较大改善,平安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平安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那么 (一)科学整顿关闭。用科学开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整顿关闭。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三)阳光整顿关闭。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四)和谐整顿关闭。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土地复耕、环境治理、矿山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 三、工作重点 (一)对以下矿山,依法实施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平安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3.经停产整顿,仍未到达平安生产条件的; 4.超层越界开采矿山拒不退回法定范围内开采或退回后再次发生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5.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产但不整顿的。 (二)但凡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年12月底,以平安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低于以下标准的,依法于年底实施关闭: 1.铁矿:15万吨/年; 2.金矿:4万吨/年; 3.高岭土、膨润土、透辉岩:8万吨/年; 4.石墨:20万吨/年; 5.建筑石材:4万立方米/年; 6.砖瓦用页岩。5万吨/年。 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小矿山。自年5月5日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矿产储量为大型矿床且确需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 (三)存在以下重大平安隐患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 1.受地质灾害影响,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2.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3.未按规程或设计要求施工或者生产的; 4.危及其他矿山企业、交通设施和人民群众平安的。 (四)但凡控制矿产资源种类和规模构不成国家重大战略资源的,不得以坑探方式进行探矿,现有坑探工程工程依法于年底前停止坑探活动。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并附整顿关闭的矿山名单,于年6月30日前报市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备案。 (二)确定关闭对象。各区、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关闭的矿山名单,并明确关闭时限,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公告关闭对象。各区、市政府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四)组织具体实施。公告期结束后,各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确保关闭到位。 (五)组织检查验收。各区、市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矿山关闭工作实施验收。验收严格按以下标准执行:撤消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撤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消除重大平安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安置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六)认真总结经验。各区、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整顿关闭工作经验,切实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机制,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死灰复燃,稳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市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确定具体的关闭矿山名单,并依法有序实施关闭,是本次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山的平安评估工作,矿山平安生产许可工作;对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停止生产,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权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以采矿代替探矿、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作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四)公安部门。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做好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储存、使用等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根本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撤消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未落实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未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撤消列入关闭范围的矿山企业营业执照。 (七)电力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证照过期或被撤消的矿山企业,不予供电;对被关闭的矿山要停止供电,撤除供电设施设备。 六、工作措施 (一)对已决定关闭的矿山,必须按以下要求实施关闭: 1.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区、市政府发文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做好矿山关闭后相应证照的注销工作。 2.批准、核准、备案矿山的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撤消相关证件。 3.生产和建设所用的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保存。 4.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5.井口场地得到平整,消除平安隐患,矿山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撤除,妥善处理矿山财产,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6.对关闭的矿山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区、市政府填报关闭矿山报告单,恢复相应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 (二)对停产整顿的矿山,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区、市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应当有整改目标、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施工平安措施。整改工程内容要挂牌公示。 2.停产整顿结束后,区、市政府应及时对停产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整规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三)凡在同一矿体开采,且相距在500米范围内的矿山,有条件的实施先关闭后整合。鼓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相邻小矿山,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矿山关停后三个月内撤出所有采矿设备,采场的废土、废石必须加以清理。 (五)对已取得采矿(勘查)许可证的,并已通过或正在进行平安许可审查的地下开采矿山建设工程,按法定程序和标准条件履行审批手续。对平安生产许可证到期,且在采矿(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办理延期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各区、市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行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广泛宣传,正确导向。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平安和稳定。要充分利用播送、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对开展专项整顿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整顿关闭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整顿关闭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顿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建立机制,完善政策。由区、市财政负责落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关闭企业缴纳的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等不属于税收、规费范畴的费用由收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予以退还。 (四)加强督查,严格问责。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监察、环保、工商等部门,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取消年度平安生产评优资格。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由监察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方案自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内容总结 (1)市政办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第77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2)4.超层越界开采矿山拒不退回法定范围内开采或退回后再次发生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3)自年5月5日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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