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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更正登记的申请材料与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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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更正 登记 申请材料 审查
论更正登记的申请材料与审查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之类型与更正登记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2023020234)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那么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那么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簿错误;更正登记;权利事项错误;非权利事项错误 abstract:thefalsityofrealestateregistercanbedividedintotherightsincorrectnessandnon-rightincorrectness.therightsincorrectnessmeansthatarightoverrealestateisnotinaccordancewiththeactuallegalsituation.thenon-rightsincorrectnesshasnothingtodowiththelegalsituation.therightsincorrectnessisdifferentfromthenon-rightsincorrectnessinthegoodfaithacquisition,theinterferenceinrightofthepropertyrightandrectificationprocedure.theart.19ofchinapropertylawalsoseparatestherightsincorrectnessfromthenon-rightincorrectnessandstipulatesthecorrespondingrectificationprocedures.whentheregistrationintherealestateregisterisnotinaccordancewiththeactuallegalsituation,theinterestedpartymayrequirethepersonwhoserightisaffectedbytherectificationoftherealestateregistertogivehisconsenttosuchrectification.ifthepersonrefuses,theinterestedpartyneedstogetpeople’scourtorarbitrationcommission’sadjudicationwhichisinfavorofhim.thenhecanasktheregistrartorectifytherightsincorrectness.whenthereisanon-rightsincorrectnessintherealestateregister,therightholdermayrequiretheregistrartorectifytheincorrectnessbyevidences.theregistrarshouldalsobeentitledtorectifysomespecialfalsityintherealestateregisterunderthelaw. keywords:thefalsityofrealestateregister;registrationofrectification;rightsincorrectness;non-rightincorrectness;引言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它是由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并管理的,用以记载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必须记载的事项的簿册。在针对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奥地利),不动产登记簿不仅具有推定力,还具有公信力。我国物权法原那么上采取的也是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即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只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才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9条第1款、第14条)。同时,登记簿还有推定力(物权法第16条第1款)与公信力(物权法第20236条)。既然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如此重要的法律效力,对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物权会发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一方面,如果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存在错误,就很可能给真实权利人造成妨害或损害(如导致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另一方面,即便登记簿存在错误,无论是登记机构还是当事人都不可能随意进行修改。 为了既能确保登记簿的真实性、准确性,维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因随意更改登记簿而给登记权利人、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不利影响,法律上有必要确定更正登记簿错误的程序,这就是所谓的更正登记(berechtigungsverfahren)。更正登记是指,当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时,登记机构依当事人之申请或依职权消除该错误而进行的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1款对更正登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由于更正登记是物权法吸收借鉴比较法(尤其是德国法)的经验而新设立的登记类型,无论是理论研究成果还是实践经验都不丰富。加之,我国尚无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更正登记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因此对更正登记的程序、要件等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与理解。现行的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亦不相同。例如,就是否所有的登记簿错误都可以依职权更正登记,土地登记方法与房屋登记方法就不一致。前者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存在错误均可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土地登记方法第58条)。而后者那么规定,只有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错误,登记机构才可以在当事人不申请更正登记的情况下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房屋登记方法第75条)。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更正登记的程序与要件,贯彻落实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标准目的,必须区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并以此为根底确立不同的更正登记的程序与要件。本文第一局部主要研究的是登记簿上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的涵义以及区分二者的重要意义。第二局部主要是通过分析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与第2款,证明我国物权法实际上是区分了这两类错误的区分,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错误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登记程序与要件。第 三、四局部那么具体研究的了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的更正登记程序。 一、登记簿权利事项与非权利事项错误之区分及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的涵义与类型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可以分为三局部:第一局部,不动产的标示,即不动产的坐落、位臵、界址、面积、结构、用途等自然状况;第二局部,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即不动产上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事项;第三局部,其他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如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例如,房屋登记方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方法第2条规定:‘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根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土地登记方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既然登记簿上记载了这些事项,从理论上说,只要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合或不一致,就可以认为登记簿存在错误。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登记簿错误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依据登记簿错误产生的时间不同,可将其分为初始错误与嗣后错误。前者是指登记簿记载之时就已经存在的错误,如登记簿的记载与登记的原因证明文件不一致;后者是指登记簿记载时并不错误,但是在登记完成后因新的法律事实(如继承、强制执行、物权变动合同无效等)而使得登记簿出现了错误。再如,依据造成登记簿错误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因当事人过错引发的登记簿错误、因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的登记簿错误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登记簿错误等。但是,在登记簿错误分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是,依据登记簿的错误是否与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内容相关将之分为登记簿上的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前者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内容的记载与真实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内容不一致或不相符。例如,甲、乙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在登记簿上记载为甲的单独所有。后者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与不动产物权归属、内容无关的事项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例如,实际面积为120230平米的土地在登记簿上记载为202300平米。 在德国、瑞士等就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国家,民法典中规定的登记簿错误仅指权利事项的错误,而不包括登记簿上的非权利事项错误。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94条规定:‘土地登记簿中关于土地上之权利、关于此项权利所负担之权利或关于第892条第1款所列处分权的限制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其权利未经登记、未被正确地登记或因原不存在的负担或限制之登记而遭受损害之人,有权向因土地登记簿的更正而使其权利被涉及之人请求同意更正登记簿。'这些登记簿错误显然都是与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相关的错误,即权利事项错误。具体来说,德国法上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分为四种类型:(1)将并不存在的物权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2)对已存在的物权进行了错误的记载;(3)将并不存在的不动产上的权利负担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4)没有将已经存在的物权加以登记或将已经登记的物权加以注销。[①]至于登记簿上非权利事项的错误主要包括三类:(1)登记簿上纯粹事实描述局部的错误,如对土地的位臵、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记载的错误;(2)对登记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的记载错误;(3)纯粹的笔误。[1]s.132瑞士民法中登记簿的错误有两种类型:(1)初始的权利事项错误(urspruenglicheunrichtigkeit),即登记簿记载之时就是不正当的。依据瑞士民法典第974条,该错误是指,物权、预告登记被以不正当的方式记载入登记簿或加以注销。所谓‘不正当的方式(inungerechtfertigterweise)'是指缺少实体法上的要件。[2]s.814(2)嗣后的权利事项错误(nachtraeglicheunrichtigkeit),即登记簿登记之时是正确的,但此后因登记簿之外法律原因而使得登记簿上权利事项的记载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例如,依据瑞士民法典第963条第2款,因法律的规定或者生效的判决书而取得物权时导致的登记簿记载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2]s.814. 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1款未如德国与瑞士的民法典那样将登记簿错误明确规定为权利事项错误,该款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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