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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动保护用品
采购
发放
使用
管理
规定
学海无涯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治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平安消费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治理,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平安和健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防护用品的治理。
2 援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视治理规定(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令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那么GB 11651-89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3职责
3.1平安消费技术部负责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制定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采购打算,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视治理。
3.2采供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治理。
4 治理程序与要求
4.1.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消费运营单位为从业人员装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1.2特种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1.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平安标志治理,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标志治理机构施行,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平安标志治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平安标志负责。
4.2打算、采购及验收
4.2.1.1各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防护用品使用打算报平安消费技术部审核,平安消费技术部按照库存数量和经审核后的部门打算定期提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需求打算。
4.2.1.2如有急需或打算外增加防护用品的单位,库存量不够时,需用单位可直截了当做打算(打算须单列),经平安消费技术部登记备案(盖章)后,直截了当报采供部采购。未经平安部门登记备案,供给部门不得受理防护用品打算表。
4.2.1.3特别情况下(高温、特异体型劳保用品、零星购置等临时急用),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平安消费技术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平安消费技术部安排有关部门购置。
4.2.2.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集团公司采供部负责。集团公司采供部在接到打算表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劳动保护用品(具)消费、运营资质的单位,按照比价程序进展招标采购。
4.2.2.2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劳保用品消费、运营厂家采购,产品必须具有平安标志。不得采购无平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2.2.3对检修或事故救援急需的护品,供给部门应立即组织购货,相关手续可待事后办理完善。
4.2.3质量验收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展,以仓库为主,做到数量、质量与要求相符,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可由平安消费技术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对存在质量征询题的,通知采供部做相应处理。
4.2.4仓库应按有关仓库治理规定,对各种劳保护品分类存放,健全根底台帐,保持合理库存量,每月5日前应向平安消费技术部提供一次库存数据,特别情况及时通报,确保劳保护品不阻碍员工使用。
4.3.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从业人员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视、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4.3.2安排用于装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3.3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4.3.4在作业过程中,员工必须按照有关平安治理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那么,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3.5不得使用无平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平安消费技术人员或者治理人员检查验收前方可使用。
4.3.6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平安、方便的地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并留有相关记录。
4.4.1凡属从事对身体健康有危险的消费过程的人员,都应配发相应劳防用品。
4.4.2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标准,按照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作业条件,有针对性的发放防护用品(具),以起到保护、防护作用。
4.4.3凡从事多种消费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5.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经平安消费技术部审核同意后,由采供部仓库统一发放。
4.5.2各部门、各级领导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规,定期检查劳保执行情况。平安消费技术部按照消费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劳保发放标准,并会同综合治理处、工会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纳能加强防护才能的新产品。
4.5.3库房应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登记工作,严格领用手续,对耐用劳保用品,如棉衣、各类工作服、工作鞋等,应按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卡,按要求及时精确登记员工防护用品领用卡。
4.5.4各部门领回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时,要及时登记在本部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台帐中,并由领用者本人签字。
4.5.5职工长期病假或脱离消费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护品;半年以上者,顺延防护用品的使用期。
4.5.6参加消费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治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动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应按其所在工种的标准发给。
4.5.7来公司实习人员,由接纳单位按实习岗位劳保领用标准为其装备根本劳保用品,一次领用不得超过2个月的使用量。
4.5.8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入新部门使用。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4.5.9防护用品(具)属消费所需,非消费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查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保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丧失、损坏或做他用。
4.5.10对特种防护用品(具),如平安帽、防毒面具、平安带、呼吸器、防化服、绝缘用品等,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觉察破损、失效、阻碍平安时,应及时修理或停顿使用。
4.5.11凡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工作时必须穿戴齐全,劳保品不得虚报、冒领、无故损坏和变卖,一经查出,视情节将给予个人和部门经济制裁。护品丧失,一律不再补发,特别情况须由平安消费技术部批准。
4.5.12职工领用的耐用防护品,如工作服、棉衣等,在按标准配发的同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到达换发时间,但经主管部门认为尚需使用的,可适当延长使用期。
4.5.13职工因离任、退职等缘故离开公司时,应将在劳保卡登记的个人领用的工作服等交平安消费技术部统一处理。
4.5.14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实际相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视检查。
4.6.1对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特种防护用品,超过有效期不能使用或经平安人员断定到达报废要求后应立即报废更换,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领取新护品时必须同时交回已经报废的防护用品。
4.6.2对报废的防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4.7.1关于新增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具),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平安消费技术部审核,经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4.7.2由于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变化,需变更劳保护品(具)标准的,可按照工作实际条件对护品提出标准变更申请,报平安消费技术部审核,经批准后按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4.7.3如因工作需要,工作服、平安帽等代表企业形象的劳保用品需改变款式和面料时,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否那么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护品的相对稳定性。
5 报告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