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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舟山市
气象
灾害
应急
预案
舟山市气象灾祸应急预案
一 总那么
1.1 编制目的
有效提供精确及时的气象预告警报,提高防范自然灾祸和气象灾祸应急处置才能,保障气象灾祸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展,最大限度减轻或防止气象灾祸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开展。
1.2 编制依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阻碍天气治理条例、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方法、浙江省气象灾祸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气象灾祸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舟山市责任区内〔含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下同〕气象灾祸或其衍生灾祸的监测、预告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
〔2〕舟山市责任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开展虽未与气象条件有直截了当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
〔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舟山市责任区内,但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气象协助保障。
1.4 工作原那么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充分表达“公共气象、平安气象、资源气象〞的原那么;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治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亲密协作、快速反响、高效处置的原那么;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那么;
〔4〕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那么。
二 等级标准
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浙政办发〔2023〕112号〕,气象灾祸按照阻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到达即为到达该等级。
2.1 特别严重气象灾祸〔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阻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气象灾祸;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祸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宏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祸;
〔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严重阻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2 严重气象灾祸〔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气象灾祸;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消费、生活等造成严峻阻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祸;
〔3〕因各种气象缘故,造成机场、港口、主要国道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2.3 较大气象灾祸〔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气象灾祸。
2.4 一般气象灾祸〔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的气象灾祸。
三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市领导小组
特别严重、严重、较大气象灾祸发生后或可能发生时,依照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气象灾祸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3.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围垦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舟山海事局、舟山港务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局、市环保局、舟山广电总台、市新闻办、市电力公司、电信舟山分公司、挪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3.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完善全市气象灾祸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受权,启动和终止气象灾祸应急预案,为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照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祸应急体系与设备建立,组织灾祸性天气气候监测、预告、预警;
〔4〕负责调集气象灾祸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处理气象灾祸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征询题;
〔5〕指导和催促市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6〕承当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3.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市气象灾祸应急预案,参与市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发布气象灾祸预警预告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效劳,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祸,组织施行人工阻碍天气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祸预警发布或阻碍时,保障相关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平安、快捷转移。
〔3〕市城建委:负责气象灾祸预警或阻碍时,城乡市政公用根底设备、户外广告、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平安撤离或转移。
〔4〕市交通委:负责气象灾祸预警发布或阻碍时,保障相关区域道路畅通和相关海域航行平安,并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展必要的调控。
〔5〕市水利围垦局:负责提供水文监测与预告预警信息,以及涝旱台风灾祸等灾情阻碍分布信息,组织施行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备躲避气象灾祸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阻碍区或事发地海况〔重点是海浪、潮位等〕监测、预告预警信息,组织施行消费作业渔船、休渔渔船等躲避气象灾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国土资源局:提供责任区地质灾祸易发区分布图,依照气象条件提供地质灾祸发生概率等级预告信息,提出相关人员、财产等躲避气象灾祸的应急处置方案。
〔8〕舟山海事局:依照海上搜救、预防等特别需要,负责提供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和海域等材料,并按气象条件开展救援。
〔9〕舟山港务局:负责港口、航道监视治理,及时聚集港口、水运信息,负责抢险救灾、指令性物资港口作业及运输的组织施行,在旅客、物资和船舶压港时负责协调和组织疏运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城市供水水库的防洪工作和灾祸发生时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的供应。
〔11〕市农林局:负责提供农业、林业灾祸阻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开展动态信息,组织农业、林业气象灾祸、森林火灾防范工作,协助、指导农林业灾后恢复消费。
〔12〕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核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地域等材料,依照气象条件,组织施行人员转移等应急处置措施。
〔13〕舟山广电总台: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及时播发灾祸性天气气候监测、预告、预警信息,做好有关播送电视宣传发开工作。
〔14〕市新闻办:按照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协助做好气象灾祸的新闻发布工作。
〔15〕市电力公司:负责保障气象灾祸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
〔16〕电信舟山分公司、挪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做好气象灾祸应急指挥通讯的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备。必要时为市三防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装备卫星挪动,以备应急通讯。
〔17〕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祸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3.1.4 县〔区〕气象灾祸应急领导小组
参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县〔区〕气象灾祸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启动本级气象灾祸应急预案的建议,为本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提供防灾减灾的气象依照,负责灾祸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告、预警、发布和气象信息保障。
3.2 应急工作组
3.2.1 应急工作组组成
市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灾祸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设在市气象局,详细施行气象灾祸应急工作和处理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组长:市气象局分管预警预告业务的副局长。
副组长:市气象局气象监测与预警、预告、效劳职能治理处〔室〕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气象局气象监测、预告效劳、信息网络、装备保障等职能治理部门和业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业务、治理人员,事发地县〔区〕气象灾祸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
3.2.2 应急工作组职责
〔1〕负责气象灾祸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阻碍区域气象条件监测与预警预告业务,必要时进驻现场开展上述业务;
〔2〕负责气象灾祸预警信号制造与发布,并及时向公共媒体传输;
〔3〕在干旱期或森林火灾高发期,依照作业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或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4〕强对流、大雾、冰冻等恶劣天气阻碍时,依照作业条件,开展防雹、消雾、防霜等人工阻碍天气作业;
〔5〕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气象灾祸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气象灾祸信息搜集、分析、评估、鉴定、审核和上报工作;
〔7〕执行市领导小组或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的其他保障任务。
3.3 市应急专家组
市气象局负责建立气象灾祸应急专家征询机制,成立市应急专家组,为气象灾祸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气象灾祸成因及其趋势进展分析、预测和评估;气象灾祸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在技术方面指导气象灾祸的应急处置;参与对气象灾祸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祸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四 应急预警机制
4.1 预警级别
气象灾祸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严重气象灾祸预警(Ⅰ级)、严重气象灾祸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祸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祸预警(Ⅳ级)。
4.1.1 Ⅰ级预警〔特别严重气象灾祸〕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告预警出现气象灾祸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截了当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消费、生活产生严峻阻碍;
〔2〕已经出现特别严重等级气象灾祸。
4.1.2 Ⅱ级预警〔严重气象灾祸〕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告预警出现气象灾祸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截了当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消费、生活产生较大阻碍;
〔2〕已经出现严重等级气象灾祸。
4.1.3 Ⅲ级预警〔较大气象灾祸〕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告预警出现气象灾祸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消费、生活产生阻碍;
〔2〕已经出现较大等级气象灾祸。
4.1.4 Ⅳ级预警〔一般气象灾祸〕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告预警出现气象灾祸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消费、生活产生一定阻碍;
〔2〕已经出现一般等级气象灾祸。
4.2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4.2.1 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预告预警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4.2.2 信息审核和报送
〔1〕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祸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特别严重、严重气象灾祸标准的,由市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受权人签发,并在2小时内上报省气象局和市政府。
〔2〕县〔区〕气象主管部门收到气象灾祸信息后,经审核符合市气象局规定上报标准的,由气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或直截了当上报省气象局值班室和相应业务单位〔决策气象效劳中心等〕,并报本级政府,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3〕气象灾祸信息报送能够采纳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4〕气象灾祸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4.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依照气象灾祸监测、预告、预警信息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祸情况,立即进展工作部署,并报本级政府。
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祸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祸应急防范、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祸应急预案有效施行。
4.4 气象灾祸预警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