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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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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方案生育委员会[小编推荐]
XX市财政局文件
XX市人事局
邯育联字[1995]4号
关于提高基层局部方案生育
工作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市方案生育对口单位:
根据冀育联字(1995)4号文件精神和XX市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的规定,现就提高基层局部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的范围及条件
专职从事方案生育工作十周年以上或者获得省级以上方案生育系统先进(模范)工作者称号,并从方案生育岗位上退休的人员,增发5%的生活补助费。
已从方案生育战线上退休的人员,经审查符合增加5%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可以补办增加生活补助费的报批手续;以前应增加的生活补助费不再补发。
在乡(镇)专职从事方案生育工作满5周年以上的人员,
在原工资根底上上浮一档职务工资。上浮的职务工资,在其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自行取消。调离乡(镇)方案生育部门的人员,上浮的职务工资也同时取消。
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享受上浮一档职务工资的待遇。
二、方案生育专业工龄计算
方案生育专业工龄是指专职从事方案生育工作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在方案生育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其专职从事方案生育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一些人员原在方案生育部门工作,调到别的部门后又调回方案生育部门的,其从事方案生育工作的专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因病(因公致残、伤者除外)全休时间在连续6个月以内的,可连续计算方案生育工龄;超过6个月的,超过局部的时间按月从方案生育专业工龄中扣除。
三、报批手续
凡符合增加5%退休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XX市局部退休方案生育人员增加生活补助费审批表,经县(市)区(城市对口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审核,报市计生、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凡符合上浮一档职务工资条件的乡(镇)专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由所在乡(镇)填报乡镇局部方案生育人员上
浮一档职务工资审批表,经县(市)计生、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月起执行。
附件一:XX市局部退休方案生育人员增加5%生活补助费审批表
附件二:乡镇局部方案生育人员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审批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二篇:XX市方案生育管理方法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筹划方案
XX市方案生育管理方法
XX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单位)1995202301(公布时间)1995202301(实施时间)XX市方案生育管理方法
(1995年6月1日XX省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8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8月1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节育措施第五章奖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方案生育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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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推行方案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方案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方案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那么,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并同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民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方案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方法实施。
各级方案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方法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分工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方案生育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方案生育工作由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在户籍地县(市)、区范围内从业的,其方案生育工作由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从业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
夫妻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另一方系农村村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的,其方案生育工作由所在工作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各负其责。第七条停薪留职人员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原留职单位负责。从事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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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经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受聘于其他单位的,聘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被开除、除名或者辞退的,其待业期间的方案生育工作由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单位在作出开除、除名或者辞退决定前,应当对其违反方案生育规定行为作出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个月内,向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方案生育情况。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调动期间的方案生育工作由调出单位负责。调出单位应当主动向调入单位介绍情况、如实出具方案生育证明。违反方案生育规定未作处理的,不得为其办理调出、调入手续。第十条单位撤销、合并或者被兼并时,遗留的方案生育问题,由原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合并、兼并后的单位负责。单位变动期间的方案生育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城镇无业居民户籍迁移期间的方案生育工作由迁出地居民委员会负责。当事人户籍迁出后一个月内,迁出地应当向迁入地居民委员会通报其方案生育情况。
第十二条对市、县、乡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专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兼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的人员标准发给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专职从事方案生育工作十年以上或者获得省级以上方案生育系统先进(模范)工作者称号,并从方案生育工作岗位上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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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增发标准工资5%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主管方案生育的副主任享受村级正职待遇,专职工作人员享受村级副职待遇,育龄妇女小组长享受略低于村级副职待遇。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已婚夫妻要求生育子女,应当服从人口出生方案,并履行生育审批程序,经审查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证按年度发给,公民应当按生育证方案年度生育。按方案年度未生育的,应在当年十二月底前,经批准机关审核登记,换发下年度生育证。
第十六条公民领取生育证后,如遇申请生育理由变动,应当重新履行生育审批程序,并换发生育证。
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应当换发转入地非农业人口生育证。户籍由外地迁至本市的,应当换发迁入地生育证。在履行生育审批程序时,除当事人如确已怀孕外,应按原农业人口或者迁出地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和买卖生育证。生育证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声明作废、报揭发证机关,按生育审批程序补发。
公民持证生育后婴儿死亡的,应当由乡级以上方案生育部门查证核实,按生育审批程序重新发给生育证。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或者自报死亡但查无实据的,不再重新发给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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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接生单位凭生育证接生,并如实开具婴儿出生证明。没有生育证要求分娩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方案生育部门。
方案内出生婴儿,凭本市发给的生育证办理户籍、粮食关系。方案外出生婴儿(含非法收养),凭本市发给的方案外生育结论证办理婴儿户籍、粮食关系。
第十九条公民依法要求收养子女的,应当首先履行方案生育审查。经方案生育部门同意并发给审查证明后,方可办理收养手续及户籍、粮食关系。第四章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未安排生育的,应当落实可靠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孕情检查。方案外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施行节育手术,应当到指定的卫生医疗或者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单位施术。未到指定单位施术的,应按要求到指定单位进行复查。
施术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平安,并如实出具节育手术证明。
第二十二条已婚夫妻使用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享受节育假和护理假。
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不到指定单位施术又不按要求进行复查、以及非婚行为造成方案外怀孕而采取补救措施的,不适用有关费用报销、节育假和护理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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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接受绝育手术后子女夭亡,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要求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应当经县(市)、区方案生育委员会批准。施行恢复生育手术费用,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由县(市)、区方案生育委员会从方案生育事业费中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和医疗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鉴定确诊为手术并发症的,除可以一次性解决外,应当每半年复查一次。逾期不进行复查或者经复查已治愈的,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和报销费用。
公民按要求施行节育手术,工作调动或者户籍迁移后发生并发症的,由调入单位或者迁入地负责解决。第五章奖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晚婚、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按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分别奖励婚假、产假和发给奖金。享受奖励假期间视为全勤。
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确有困难的,或者经夫妻双方同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奖励一方育婴假一年,但双方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第二十六条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离婚的另一方,自办理离婚登记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生效时起,停止享受其待遇。
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一方再婚的,自办理结婚登记时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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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其待遇。再婚的另一方如未生育过子女,与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后,可以继续享受其待遇。第二十七条单位实行医疗费报销的,独生子女医疗费按劳保条例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报销范围报销,手术费和普通药费(包括输血费等)实报实销,到子女满18周岁止。单位实行医疗费包干或者医疗保险制度的,应当把独生子女局部列入包干或者保险范围。前款所指报销单位指女方工作单位;女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由男方工作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