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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区
公共卫生
服务
经费
补助
制度
社区公共卫生效劳经费补助制度
为加强政府购置社区公共卫生效劳经费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社区公共卫生效劳的公平性及可及性,建立社区卫生效劳补偿机制,推动我县城镇社区卫生效劳的持续健康开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效劳的意见(xx府发(202223)56号)、XX市财政局等关于XX市城市社区卫生效劳补助政策的意见(xx财社(202223)12023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补助方法和标准。
一、社区公共卫生效劳政府补助原那么和方式
政府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平安、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效劳,维护社区卫生效劳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机构工作能力和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按照政府对社区公共卫生效劳经费预算与社区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等绩效因素相结合的原那么,通过实行购置效劳、绩效考评等方式,依据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验收结果给予公共卫生效劳经费补助,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效劳效率。
二、社区公共卫生效劳补助内容及标准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通过效劳包或效劳券等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老年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残疾人康复、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慢性非传染病防治、社区诊断、卫生信息管理、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等(详见附件xx县社区公共卫生效劳内容及检查验收标准),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效劳补助的标准。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城市社区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工程和效劳标准及XX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XX市城市社区卫生效劳补助政策的意见(xx财社(202223)12023号)文件规定,社区卫生效劳补助标准是15元/人·年,其中中央补助4元、市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8元,并随财力增加逐步提高本级补助标准,拓展公共卫生效劳工程。
三、政府购置社区公共卫生效劳主要方式
政府对社区卫生效劳机构采取公共卫生效劳包和效劳券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效劳的,在绩效评价根底上,给予社区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效劳经费补助。
公共卫生效劳包和效劳券。公共卫生效劳包主要包括:社区基线调查和社区诊断,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儿童免疫规划、儿童保健、妇女保健、重点人群保健和慢性病患者管理等工程效劳。社区卫生效劳券包括:产前检查和7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社区居民凭县卫生局印发的公共卫生效劳券,在县卫生局指定的公共卫生效劳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免费接受规定内容的公共卫生效劳。
四、社区公共卫生效劳绩效评价
县财政、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效劳绩效考评体系和机制,将效劳工程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拨补助经费提供可靠的依据。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一)社区公共卫生效劳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由县卫生局、财政局共同组织行政管理及社区卫生效劳专家,成立“xx县社区公共卫生效劳考核组〞,负责对全县社区公共卫生效劳工作的检查验收。
(二)绩效考核评价依据、对象及方法
1、考核依据。xx县社区公共卫生效劳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2、考核对象。辖区内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
3、考核形式。社区公共卫生效劳考核分为日常和定期检查验收。日常考核委托县疾控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实施,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考核由“xx县社区公共卫生效劳考核组〞实施,每年11月对全县社区公共卫生效劳进行检查考核。
4、考核方法。考核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统计公共卫生效劳券回收情况、现场观察、入户实地调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
5、考核结果评价。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效劳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其中日常检查占60%,定期检查验收占40%。考核检查结果分为四个档次,按得分多少划拨经费,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分—79分为合格、80分—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当年核拨社区公共卫生效劳补助经费的依据。
五、社区公共卫生效劳补助经费拨付及管理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补助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依据考核检查结果给予补助,优秀的给予全额经费补助,良好的给予90%的经费补助,合格的给予80%的经费补助,不合格的不予经费补助。社区卫生效劳站考核检查达合格以上的,经费补助还须征求所在地办事处(镇乡)和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意见,由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审批同意方可由专户拨付。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考核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卫生局注销其机构的相应执业资格。发现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经费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享受政府补助经费资格等处理。
公共卫生效劳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并视其情节报县政府予以全额收缴或局部收缴。
六、本方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本方法由xx县财政局、xx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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