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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2023
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计划生育
条例
广西壮族
自治
XX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方案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
82023
【发布文号】
广西XX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日期】
1998-09-05【生效日期】
1998-09-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方案生育条例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方案生育条例实施细那么的假设干规定
〔1998年9月5日广西XX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一条第一条实行方案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和长期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方案生育条例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那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理现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每年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方案生育责任书,并按责任书的工作任务、目标抓落实,年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评估、兑现奖罚规定,以确保全市人口方案的完成。
第三条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工商、卫生、建设、民政、交通、房产管理、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方案生育部门,共同把方案生育工作做好。
第四条第四条加强各级计生部门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健全村〔含居委会〕及村以下的计生工作网络,做到人员专职、报酬和工作任务落实。村设方案生育效劳室,聘请专干1人;村委会聘请专职方案生育副主任1人;村民小组聘请人口管理员1人。
居委会〔含家属委员会〕聘请专职方案生育副主任1人;居民小组〔含单位宿舍区的栋〕聘请人口管理员1人。
每月发给村〔居〕民小组人口管理员不少于10元的方案生育补贴。经费从县区财政或乡统筹经费中解决。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条〕要加强人口与方案生育职能,分工1-2名专职或兼职的方案生育干部。
第五条第五条新建成的房屋开发区,住宅楼分片划块,成立居民委员会,按规定聘请专职方案生育副主任和人口管理员。
未建制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方案生育工作,暂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小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由房产部门催促落实。
第六条第六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一千人以上设方案生育办公室,办公室设专职2人以上〔主任享受单位中层领导待遇〕;五百至一千人和效劳网点分散的单位,设专职1-2人;三百人至五百人的,设专职或指定兼职1人;缺乏三百人的,分工1人兼职抓方案生育工作〔单位分工兼职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数额,均在已核定单位编制总数内调整解决〕。
第七条第七条生育必须凭证,严禁方案外生育。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孩子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实行凭证怀孕生育。已婚育龄夫妻必须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XX市区内由XX县区按上级下达的人口方案审批一孩,并办理生育证;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县、市方案生育委员会审批,并发给年度生育证〔生育证发放管理规定另文〕。凡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在市方案生育委员会审批领取第二个孩子生育证的同时,交纳方案内二孩生育费〔二孩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市物价局规定办理〕。
在领取
一、二孩生育证的同时签订计生合同,依法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必须在小孩出生后的当月内向现居住地方案生育部门申报出生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落实放环或结扎措施。
第八条第八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需由夫妻申请,属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单位〔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XX县区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发。散居在职工工作单位的无业人员由居住地的单位出具证明,办事处核实签署意见,XX县区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发。
奖励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含夫妻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发给不少于80-100元的一次性奖金。
2、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80-100元,发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
3、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有条件的可以对其独生子女实行“三免〞〔免医疗费、免入托费、免学费〕,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如无条件实行“三免〞的,应享受正常的劳保福利待遇,医疗费报销提高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4、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房改时不管是男方或女方,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镇、农村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干、招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应优先照顾。
5、经审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次性奖金400-500元。
第九条第九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的发放方法:
1、其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
2、其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付;
3、其父母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另一方为无业人员的,由工商管理费中支付。
4、临时工在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其独生子女的奖金和保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5、承包或自开自办商店、厂矿、石场、工程等业主,负责全付雇用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金和每年的保健费。
6、非个体协会会员的个体运输、行医等有业的或自动离职的人员,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自理〔如另一方属以上1-4款中的职工、领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雇用人员,按该款规定支付该方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
7、双方为农〔渔〕民、无业的城镇居民和散居在单位住宅区内的无业人员,由乡、镇、XX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8、未达晚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或接养孩子的,落实节育措施,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但须等到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
经费来源。职工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在企业福利基金、生产本钱或其他经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预算外资金或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城镇无职业的居民,由XX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第十条对当年方案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属行政、事业编制〕、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从事方案生育工作五年以上,成绩突出并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的计生专干,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奖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干部可享受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XX市计生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单位的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由单位按县〔区〕计生工作人员标准发给方案生育岗位津贴,经费由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方案外怀孕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后仍不终止妊娠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分:
1、方案外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处以1000元罚款。
2、方案外怀孕第二个孩子的,处以3000元罚款;方案外怀孕第三个和第三个孩子以上的,处以5000元罚款。属外逃、躲避者处以5000元罚款。
符合生育条件尚未取得生育证而生育者,按以下规定征收方案外生育费:
〔1〕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500元方案外生育费;
〔2〕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5000元方案外生育费,属外逃、躲避者征收10000元。
对未到达法定婚龄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10000元方案外生育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超方案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征收10000―30000元方案外生育费,属外逃、躲避者征收50000元;超方案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加倍征收,属外逃、躲避者征收100000元。
重婚、姘居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征收50000元方案外生育费;重婚、姘居生育两个孩子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加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生育两个或两个孩子以上,经教育后仍不采取绝育措施的,由县以上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的罚款,催促其采取绝育措施。属外逃、躲避者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因超生而被开除公职的,由原单位会同所辖XX县区的方案生育部门执行征收超生子女费和采取绝育措施。原单位和所辖XX县区不执行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在条例公布实施后仍然超生的夫妇,在超生受罚期间〔七年内〕,不得评先进,不得录用为干部、提职、提薪,不得选进领导班子,不得提拔重用,不得用公费进院校学习,农村家属不得“农转非〞。
对超生已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职工,任何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录用。隐瞒超生情况已被招聘的一律清退出单位。
超生的方案外临时工、合同工一律辞退,其他单位三年内不得录用。
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超生夫妇,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县〔区〕级计生局出具的交清征收费和落实绝育措施的证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凡受到以上各种处分的夫妇,一方在我市,一方在农村〔或外地〕者,各按本市和农村〔外地〕规定给予处分。但在农村一方,如脱离农村劳动,在我市累计生活、工作一年以上者,按本通知给予处分。
外来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如有违反方案生育,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因违反方案生育规定而外逃、躲避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方案生育部门,并负责发动其采取补救或落实节育措施。收留者所在单位有徇情不处理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进和精神文明单位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劳动人事部门在商调职工时,在商调材料上要反映方案生育方面的情况。劳动人事部门及调入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凡超方案生育第一个及第二个孩子以上的〔在七年内〕不得调入本市工作,户口不得迁入我市。如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调入的,由劳动、人事部门退回原单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单位房改时,应优先照顾晚婚晚育者。对违犯计生政策而受罚的职工,受罚期未满,未交清方案外生育费,不得享受房改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按照条例第十七条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妇一方必须落实绝育措施〔非遗传性疾病所引起的残疾而照顾生第二个孩子的除外〕;属再婚夫妇的,由已生两个孩子的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对农业人口的绝育手术要求,由县、郊自定。双方均患有绝育手术禁忌症的育龄夫妇,须具有县以上医院或市计生效劳中心技术效劳所证明。不宜施行绝育手术的,可改用其它有效节育措施。
凡因施行绝育手术及放置宫内节育环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者,或原已实行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环因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后并继续放置节育环的,由所在单位适当发放营养补助费,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应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要在接到“绝育手术通知书〞的限期内,自觉到医院做绝育手术,如在限期内不做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分:
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方案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休息期间不发工资、奖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