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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实行
宪法
宣誓
制度
围观
四大
亮点
专题
拟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围观四大亮点专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那么,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鼓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局部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本决定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
XX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方法
(2023年9月25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鼓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及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以下审判人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以下检察人员,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由选举、任命机关或者提名机关依照本方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九条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仪式的其他具体事项,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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