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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修改
大中型
水库
移民
范文
模版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范文模版]
【发布单位】
817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03-31【生效日期】
1999-03-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XX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方法的决定
(1999年3月31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方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XX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方法作如下修改:
一、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而丧失。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二、
二、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三、
三、第六条修改为。“对获准来本省定居的华侨,定居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其中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应当量才适用,发挥其专业特长。〞
四、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或者兴办农场、林场、茶场、牧场、渔场、果园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扶持和照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归侨、侨眷利用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外币兴办企业,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兴办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五、
五、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建设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在补偿、安置方面按当地标准给予适当优惠。拆迁前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协商,当地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六、
六、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侨眷的子女升学、就业,给予以下照顾〞:
“
(一)报考高等学校、中心专业学校、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可以适当照顾。
“
(二)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或者报考高级中学、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可以优先录取。
“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本人或者家长有合理要求的,分配单位应当尽可能予以照顾。〞
七、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截留、克扣和索要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
八、
八、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九、
九、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待遇,参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出境探亲的规定执行。〞
十、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在签证前,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不得对其停职、停薪、停学或者令其退出住房、责任田等;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
十一、十
一、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可委托亲友或者原工作单位凭本人生存证明书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抚恤金,并允许将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抚恤金兑换成外汇汇出。〞
第三款修改为。“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出境前按照规定购置的国有住房应予保存,但本人不愿意保存的除外。〞
十二、十
二、增加六条分别作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归侨、侨眷脱贫纳入当地扶贫方案,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归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其根本生活费略高于当地救济标准。〞
“第十九条除自愿下岗的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归侨下岗。对已下岗或者破产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根本生活费,并优行推荐其再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归侨职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使用‘华侨’字样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华侨的祖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或迁移。〞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引进和商品出口、劳务输出中作出突出奉献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三、十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侨务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侨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十
四、本方法中局部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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