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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改进
统计工作
意见
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实施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根底工作。当前,我县正面临难得的开展机遇,进一步强化政府统计,加强基层统计,改进部门统计,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监督和管理职能,是认清开展形势,全面深刻地认识县情,准确把握经济社会运行脉搏的需要,也是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开展战略和规划,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建立有效鼓励约束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开展的客观要求。
各乡镇(场、区)、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账〞的“五有〞标准标准统计根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经费确实困难的乡镇统计站给予适当补助。各乡镇(场、区)也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统计工作经费需要。
二、完善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各乡镇(场、区)、县直各部门、驻长各单位、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必须明确一名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乡镇(场、区)都要设立统计工作站,在现有编制内(含现有计统经贸科员)明确3名专职综合统计员。乡镇(场、区)综合统计员在业务上接受县统计局的指导,人员的配备、调整、调动应事先征得县统计局同意。综合统计员负责乡镇(场、区)生产总值核算,对内统一协调和管理乡镇(场、区)内的农经、工业、投资、劳动、贸易、农民收入等专业统计工作;对外统一提供统计资料,防止数出多门。
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尚未成立统计科(室)的,应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员;各村民委员会、社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和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统计上岗培训、统计再教育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新技能、新制度、新标准、新方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三、标准部门统计,构建和谐的统计管理体系
县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是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统计部门综合协调当地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理顺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在全县建立部门统计监督检查、数据管理制度,加大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标准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在全县的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和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过程中,要以全县大局为重,积极做好统计局与发改局、统计局与经济局、统计局与招商局的沟通与协调,严格坚持统计局审核上报,发改局、经济局、招商局分别催促工程单位、工业企业、招商单位报送基层统计报表的原那么,确保上报数据不出现偏差。县发改局、经济局和招商局要积极主动和统计局沟通,明确各类报表的报出时限和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基层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县统计局对各部门涉及国民经济和关系民生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出一门;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统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部门的行业统计报表要报送统计局存档备案;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方法、制度,不得随意制发统计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凡已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工程,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安排,以减轻基层统计负担。中央、省属的金融、保险、电力、通信等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统计资料的同时应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工商、税务、民政、质监、编制等部门要按照数据资料共享的原那么,主动向统计局提供有关资料,实行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以满足各项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四、夯实核算根底,促进统计标准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乡镇(场、区)、县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制度的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方法,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公布和管理制度等;要加强业务核算和会计核算,为统计核算提供准确、系统的第一手资料;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供应、销售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从班组到车间到厂部,要做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把好资料的“入口关〞,确保统计数据来之有据、据之可查、查之可信。
(二)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各乡镇(场、区)、县直各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把统计工作现代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改进调查方法,更新技术装备,加强人员培训,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实现数据的网上传输、处理和查询,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五、理顺统计关系,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县统计局和各乡镇(场、区)的统计工作站是县、乡两级的统计机构,也是各类统计数据对外发布的唯一合法机构,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准确、及时地向县统计局和所在乡镇(场、区)的统计工作站报送统计报表,不得迟报、拒报。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规模以下工商业抽样调查、农经统计、劳开工资统计以及贸易和餐饮业等第三产业统计是国家法定统计报表任务,也是测算各乡镇生产总值、反映乡镇(场、区)经济实力的根底资料,是考核各地经济开展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各乡镇(场、区)一定要精心组织、科学实施、夯实根底,依法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和专项调查任务,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资料和统计报表。
县内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向县统计局报送劳开工资等统计报表。工商、民政、编制、质监、税务等行政登记部门要按照国家七部委的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行政登记资料,配合统计部门建设和维护根本单位名录库。县财政、人事、金融、税务、工商、公安、教育、卫生、文化、旅游、播送电视、民政、人口计生、国土、建设、城管、环保、交通、安监、劳动等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的同时,应抄送县统计局一份。
县统计部门要结合全县实际,积极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借助互联网和党政网等信息技术平台,推行网上直报新模式。
六、依法统计,强化统计管理
(一)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统计法制意识,认真贯彻统计法和XX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各级领导要带头支持并保障统计部门和基层统计人员依法行政,统计人员要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形成统计报告制度。
(二)加强统计宣传。县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共同抓好统计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促使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如实提供和上报统计数据。
(三)强化执法检查。统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不履行统计义务、拒报统计资料、虚报收支、隐瞒收益等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法制、监察、司法、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正常的统计工作秩序。
(四)强化统计管理。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政府统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统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调查方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加强统计报表管理。要认真清理未经审批或重复的统计报表,切实减轻基层统计负担。二是加强部门调查工程管理。县直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而开展跨系统的统计调查,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要经县统计局审查批准前方可实施。三是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凡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和目标管理部门的报表数据,在上报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五)健全数据发布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定期发布制度。县直党政机关、新闻媒体使用属于国家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数据,须以县统计局发布或提供的数据为准;上报有关全县性的主要经济社会开展指标,须经县统计局审核认可。
七、加强统计监测,完善经济社会开展目标评价考核机制
(一)强化目标管理。将统计工作纳入各乡镇(场、区)、县直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要搞好乡镇(场、区)主要经济指标评价考核工作;抓好部门统计工作及行业数据管理,为政府提供优质效劳,为县委、县政府把握开展动态、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二)提高监测效率。县政府统计部门作为经济社会开展目标的监测部门,要积极开展监测工作,客观、真实反映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业绩,真正发挥目标考核奖先促后的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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