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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蓝天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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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蓝天 行动 实施方案
县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xx市2023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23年,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力争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全县优良天数比例到达市控目标要求,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绿色开展战略,持续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控制燃煤使用。围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围绕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车用油品升级,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与拆解,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积极开展绿色交通,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围绕扬(烟)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拆迁、道路、矿山扬尘整治,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围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露天燃烧。铁腕执法,强化督查问责。 二、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 结合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23)xx2号)要求,对全县电厂、砖瓦窑厂、木业、垃圾燃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违法行为在依法进行处分的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以及完成时限,并催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闭。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全面加强对脱硫脱硝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均到达目标要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到达市控目标要求,二氧化硫削减3%,氮氧化物削减3%,挥发性有机物削减3%。(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业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改进工艺流程,提上下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密闭生产过程,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确保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效率。2023年,全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23年下降2%以上。 指导和催促涂料、胶黏剂、包装印刷、家具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重点排放企业,组织实施原料替代、工业技术改造、回收及综合治理等清洁化改造。(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督查行动。 根据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燃煤锅炉淘汰任务是否全部完成,主XX县区是否存在燃煤锅炉,已改造的燃煤锅炉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现象,是否新批准建设燃煤锅炉等,严禁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落实xx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方法,加强对煤质进行抽检,加大对煤炭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的分类管理。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分并立即整改。(县环保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黄沙、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枯燥物料。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县环保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委、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监管人员到位及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经报备批准前方可开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住建部门、环保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由县住建局牵头,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由县城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三车〞管理,土方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物料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进行车身、轮胎冲洗,物料遮盖,确保无抛撒滴漏。(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土方运输管理,制定管理方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及时发现解决土方运输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加强各类道路施工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围挡、洒水、出入口车辆冲洗、裸土覆盖、土方运输密闭等措施,切实减轻扬尘污染。对道路施工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专项行动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县直牵头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县交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各地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实施合法化管理,推进标准化建设。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灰土拌和、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对于未经审批非法经营的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要全部取缔。(道路工程施工自建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道路配套水稳站由县交运局牵头,商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督查行动。 对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改造治理验收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包括高速公路效劳区及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加强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对尚未实施改造、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破损无法使用的设备暂停使用并限期维修。(县商务(招商)局牵头,县交运局、县环保局、中石化xx分公司、中石油xx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专项督查行动。 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开展。(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商务(招商)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认真落实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专项行动将对全县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提高全县机动车环保检验限值,自2023年7月1日执行环保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那么和方法(hj/t204—2023)、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那么和方法(hj/t241—2023)中排放最高限值。(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开展对高污染车辆、无标牌车辆的专项督查行动。2023年全部淘汰全县范围内的黄标车,同时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及拆解情况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催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对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进行跟踪督查与评估,确保淘汰工作取得实效。(县公安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商务(招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严格执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根底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29号),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开展秸秆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23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到达85%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发现秸秆燃烧火点扣减省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实施化肥、农药的减量工作,合理调控化肥农药施用,促进农业节能减排,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开展。(县农委牵头负责) (十)餐饮油烟整治、裸土复绿、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 持续抓好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整治。严格落实xx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各项要求,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场所需全部停止营业,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油烟净化装置须定期维护。露天烧烤、大排档实行定点经营,对定点经营的场所推行清洁无烟烧烤。加大对城市露天燃烧垃圾等废弃物监管。结合XX县区绿化,开展裸土覆盖复绿专项整治行动。(县城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商务(招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2023年底前,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方法,明确禁限放的时段和区域。把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纳入创立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在节假日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禁放措施落实到位。 (县公安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县直牵头责任单位依据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人、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抓好落实。2023年9月15日前,启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编制工作。各镇(园区)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牵头责任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推动落实,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企业要落实治污主体责任。环保部门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准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催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标准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催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执法监管。对于10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那么,依法加大处分力度,使违法本钱大大高于守法本钱,形成震慑作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自领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网格化监测,做到精准分析,建立网格化监管系统,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跟踪问效,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应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的,一律按照失职行为处理,对于发现问题而隐瞒不报的,一律按照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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