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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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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赔偿标准 级别 鉴定 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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