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1号.doc
下载文档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全面 推进 县级 公立 医院 综合 改革 实施 意见 桂政办发 2015 6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5〕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给予政策支持。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   (二)总体目标。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2015年,在全区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努力让群众就地就医。到“十三五”期末,县域内医疗机构布局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多元化办医格局基本形成,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分工协作机制更趋完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改革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区所有县(市)公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 二、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   (四)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五)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各县(市)要根据国办发〔2015〕14号文件和自治区制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县级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由县级政府设置1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和1所妇幼保健院。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民族医医院。50万人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30 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其他公立医院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也可探索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或超规划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床位规模按照功能定位、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予以核定。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严格控制超越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方案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要限期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对县级公立医院的历史债务,应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经行政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通过政府补偿机制、医院强化管理偿还等方式多渠道进行化解。对违反国家规定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公立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七)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划拨使用政策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准予享受税收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三、改革管理体制   (八)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各县(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九)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医院领导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民主决策,推进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十)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为核心,突出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的客观公正性。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强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对院长的激励约束,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十一)强化医院内部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高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安全、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针对患者群体、医疗病种、绩效评价、医疗责任、成本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和考核。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强医院经济运行分析与监测、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医院财务审计和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改善医院服务,积极推行预约诊疗服务,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加强便民门诊建设,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完善收费项目公示和费用查询等制度。要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反映突出的问题。   (十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行重点药品监控,将辅助性、营养性药品列入重点跟踪监控品目录。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对异常、高额医疗费用的预警和分析。严格控制医院门诊和出院平均费用、医师处方权限、抗菌药物使用,对连续3个月排名在前3名的抗菌药物给予暂停使用处理。严格控制“大检查”行为。根据不同等级医院设置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普通检查及化验收入占比等控制指标和考核指标。对有不合理医疗服务行为的责任医生,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停止其处方权。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强化问责制,严肃查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行为。   四、建立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三)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2015年7月1日起,全区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进货价销售,不得再实行加价销售。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其中,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补偿80%,财政补助补偿20%,财政补助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统一以2013年全区卫生决算报表数据为准。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将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减少支出形成的结余,优先用于偿还医院当年应当支付的历史债务,并预留发展资金,经同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绩效工资增量补助。   (十四)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得直接返还医院。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诊疗项目收入结构、医保支付能力和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按不含设备折旧的成本制定;合理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妇产类、中医民族医诊疗等项目价格,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根据需要,探索将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县(市)的机制,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十五)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级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也是组织推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中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给予必要保障。   (十六)做好取消药品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按照自治区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实施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