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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质量安全控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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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质量 安全 控制 管理办法
质量、平安控制管理方法 为实现本工程合同目标,加强工程监理部工程质量、平安控制力度,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增强监理人员责任心。针对本工程工期紧的施工,工程监理部如何更好的对全过程进行工程质量及平安控制,确保本工程又好又快地完成合同施工内容,特制定本方法,具体如下: 一、工程质量控制: 1、严把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关。 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等,报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严格按照样品及相关验收标准认真验收,需进场复试的应按要求取样、送检。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验收记录表,同意或不同意进场及使用到拟定部位。 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按要求报验后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认真予以验收,处以20230元/次经济处分;对施工单位资料报审滞后的,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催促完善,材料、构配件、设备通过验收后,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签署材料报审表及验收记录表,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监理工程师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合格的,处以202300元/次经济处分,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发生类似情况超过两次,相关监理工程师予以解聘,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扣发当月奖金。 2、加强预控,做好月末评价。 监理人员每月28日前编制下月监理工作预控重点、内容、方法等,真正做到工程质量事前控制。在下月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应按照预控内容结合公司技术部的反响意见具体实施,以施工方案审核、工作联系单等形式提醒施工单位,将问题消除在施工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月末,监理 1人员针对预控内容及本月预控的落实情况自我评价,找出缺乏,积极改进。 监理人员未按时认真编写预控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预控重点及内容严重偏离,预控方法未实施的,处以50元/条经济处分;月末未按要求自我评价或评价不属实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进行总监评价的或评价不属实的,处以20230元/人次经济处分。 3、加大现场巡视力度,严格执行旁站制度。 各专业监理人员不定时的屡次对现场施工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于施工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及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经复查整改至符合要求的,签署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关键部位、重要工序施工,监理人员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检查其施工工艺、人员、材料、机械使用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制止,并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于施工单位,监督整改。旁站后及时填写“旁站记录〞,旁站记录要求内容全面、属实、字迹工整、签字齐全等。 监理人员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能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监理人员对质量问题不予落实或施工单位未能在期限内整改完毕,而监理人员未予再次催促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对旁站监理人员擅自离岗或未按要求旁站到位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凡一人累计三次出现类似情况的,调离工作岗位,待岗培训。旁站监理人员旁站后未及时填写“旁站记录〞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旁站记录填写不标准,内容不全面,敷衍了事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 4、严格隐蔽验收,做好分项验收。 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专业检合格报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认真按照设计及标准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应及时、正确签署隐蔽验收记录,同意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要求对本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根底 2上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应及时、正确签署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 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认真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的,处以20230元/次经济处分;验收通过后未能当天签署隐蔽验收记录表、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对隐蔽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指出,要求改正,被下道工序隐蔽的,处以500元/处经济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发生类似情况超过两次,相关监理工程师予以解聘,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扣发当月奖金。 二、工程平安控制: 1、加强预控,做好月末评价。 监理人员每月28日前编制下月监理工作预控重点、内容、方法等,真正做到工程平安事前控制。在下月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应按照预控内容结合公司技术部的反响意见具体实施,以施工方案审核、工作联系单等形式提醒施工单位,将问题消除在施工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月末,监理人员针对预控内容及本月预控的落实情况自我评价,找出缺乏,积极改进。 监理人员未按时认真编写预控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预控重点及内容严重偏离,预控方法未实施的,处以50元/条经济处分;月末未按要求自我评价或评价不属实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进行总监评价的或评价不属实的,处以20230元/人次经济处分。 2、加大平安检查力度,加强现场巡视力度。 针对此工程路段多,施工人员多,机械设备多等情况,监理人员加大现场临时用电、高处作业、防火、洞口及临边防护、施工人员安保措施等平安检查力度,做到人人抓平安,人人管平安。每日对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生活区进行平安检查,及时指出存在的平安问题,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催促落实整改情况,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报监理人员复查,经复查整改至符合要求的,签署“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建议建设单位组成以业主、监理、总包为主体的安 3全检查小组,每天深入施工现场对平安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检查记录,通知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催促落实整改情况。对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未整改,存在较大平安隐患的部位,由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工程暂停令〞,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报监理人员复查,经复查整改至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申请〞,准许继续施工。 监理人员对存在的平安问题置之不理,未予指正的,处以20230元/处经济处分;监理人员对提出存在的平安问题,未下发书面通知单,未予落实整改情况的,处以50元/处经济处分;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平安问题,施工单位在整改期限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人员未再次催促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分;现场因平安问题造成人员受伤或经济损失的,属监理人员失职的,对相关监理人员处以202300元/处经济处分,公司通报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发生类似情况超过两次,相关监理人员予以解聘,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扣发当月工资及奖金。假设发生平安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工程监理部各专业监理人员均参与平安控制工作,能够及时、积极提出现场存在的平安问题,并予以催促落实,现场能够按照要求予以落实到位、整改完善的,对相关监理人员予以20230元/处经济奖励。 注。经济处分或奖励均以现金形式交付,假设未按时交付,那么在个人工资中双倍扣除或兑现。 4 第二篇:蔬菜质量平安控制方法蔬菜质量平安控制方法 蔬菜质量平安,是指蔬菜在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中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及其它国家标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蔬菜质量平安的管理工作,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蔬菜质量平安的管理工作。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作好蔬菜质量平安的相关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和扩建蔬菜生产基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到达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作为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蔬菜质量平安的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推广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基地的建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推广蔬菜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对蔬菜种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蔬菜种植人员的蔬菜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水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平安使用制度。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的区域种植蔬菜;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田。 禁止向蔬菜产区及其周边地区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气、烟尘、粉尘,或者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蔬菜产地造成污染。 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药平安使用准那么施用农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施用过农药的蔬菜不得在平安间隔期内采收上市。 种植蔬菜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蔬菜种植生产纪录,如实记载以下事项: (一)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蔬菜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蔬菜采收日期。 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蔬菜种植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蔬菜生产者按照本条 一、二款规定建立蔬菜种植生产记录。经销蔬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的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 蔬菜进入本市市场销售,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质量平安标准的蔬菜质量平安检验检测报告单(以下简称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获得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认证的,可持蔬菜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免检进入本市市场。 禁止伪造、冒用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的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 对不能出具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认证的蔬菜,实行入市现场登记检测,经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平安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前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在本市市场销售。进行入市现场登记检测,蔬菜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质量平安现场监测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禁止不合格蔬菜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蔬菜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蔬菜质量平安检测结果。 经销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蔬菜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蔬菜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数量等内容。购销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蔬菜销售者在购进蔬菜时应当索要蔬菜质量合格证明,在销售时应当向蔬菜购置者出示有关蔬菜质量的证明。 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应当配置检测设施,建立检测室(点),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平安检测机制。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平安检测机制。 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检测室(点)的业务监督、技术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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