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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房产局
抵押
材料
清单
房产局抵押材料清单
一、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提交资料(东三楼抵押窗口)——审核制证——收费发证(东三楼抵押窗口)
二、登记提交资料:
1、XX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借款合同(主债合同)
6、房地产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7、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
8、房地产价值证明材料(评估报告或抵押房地产价值协议书)
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2023、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备注:
1、第
9、2023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在二楼商务中心领取
三、收费标准:住宅:
抵押权登记费:80元/证(套)
非住宅:
抵押权登记费:550元/根本单元;工业企业按330元/根本单元
四、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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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产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意思表示一致所订立的协议,它是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原因文件。由于抵押合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存续时间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范围。〞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因此,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也是登记重要要件之一。
昨天,市房管部门相关人士提醒,在实际操作中,填写抵押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在XX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XX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对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有两种选项,针对是否为自身债务担保或者第三方对其债务担保。如果是对于自身债务借款进行担保应当填写第一项并且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详细填写借款本金金额一栏;如果是对于第三方债务担保应当填写第二项并且将针对此处房产所能担保的金额详细填写在债务本金金额一栏,如有特别针对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的约定,可在第四项写明。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是对于自身债务借款进行担保,应当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进行填写;如果是对于第三方债务担保,应当将针对此处房产所能担保的债务期限进行填写。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在XX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XX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针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额、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可以在抵押房地产清单中写明;如果有多套房产,可以在下面逐个填写。有关房地产价值在抵押合同第三条中进行确认填写,其房地产价值可以依据经过国家认证和房产主管部门成认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或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协议书中价值。
(四)担保范围在XX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XX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四条对于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主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主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进行了表述和列明,申请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填写。
XX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方法
XX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XX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方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王武龙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XX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开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XX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主管部门。XX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抵押的设定
第六条以下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使用范围内的通过出让(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属划拨土地,那么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
(二)经依法出让后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生效的房屋预售(购)契约;
(四)在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第七条以下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包括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
(四)已列为改造范围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
第八条以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同一房屋的局部设定抵押的,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九条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其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其他附着物,均为抵押物一局部。
第十条抵押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当事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抵押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份额为限。
第十一条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后出租的房地产,其租期不得超过抵押期限。
第十二条以房地产中未设置抵押的局部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将已作局部抵押的状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以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再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先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总价值的75%。
第十三条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属国有资产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属集体资产的,必须经职代会通过。“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抵押期不得超过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凡以房地产(包括涉外房地产)作抵押物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国内金融机构为其作信用担保的,可以先将其房地产抵押给国内金融机构,由国内金融机构为其向港、澳、台地区或境外申请贷款。
第三章抵押合同订立与登记
第十五条房地产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以中文本为准。合同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抵押房地产的估价,可以按规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办理抵押时,抵押权人认为需要投保的,抵押人必须先按抵押评估价值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抵押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评估报告以及以下证件,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必须交验以下证件:
(一)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交验:
1、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
(二)以房屋预售(购)契约设定抵押的,必须交验有效的预售(购)契约及预交款凭证。
(三)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交验:
1、土地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许可证;
4、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5、建设工程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建设工程概算书;
8、总平面图;
9、工程设计图;
10、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年度投资方案);
11、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商品房销售的,还必须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十九条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抵押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变更、解除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必须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抵押当事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时,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代管人继续履行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继承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其因继承而获得的实际价值为限,代管人依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抵押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撤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时,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抵押关系不变,变更抵押合同;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由双方重新设定抵押物或在抵押人清偿债务前方可以享受补偿。
第五章抵押物的占管
第二十六条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赠与、撤除、改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二十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因抵押人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缺乏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六章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
(一)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的;
(二)债务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债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代管人不履行债务的;
(四)债务人被宣告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的。
第三十条抵押权人可以申请采取拍卖、出卖、转让及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三十一条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物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及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因处分抵押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被处分的,该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处分:
(一)抵押权人书面申请中止的;
(二)债务人申请并能及时履行债务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处分的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