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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附件材料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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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战略性 新兴产业 发展 专项资金 申报 有关 附件 材料 新编
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附件材料 XX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开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XX省战略性新兴 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开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XX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 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市政府设立的“XX省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展重大工程专项资金〞更名为“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2223)3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3)2号),标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工程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符合本市产业开展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规划。 (二)同一工程法人原那么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工程。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工程,专项资金原那么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注重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设立“千人方案〞战略性新兴产业效劳专窗,发挥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效劳平台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开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工程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和监督管理、重大工程的组织实施。产业化推进工作小组和科技创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领域产业开展、科技创新、重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重大工程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根据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十二五〞规划,工程推进部门分工如下: (一)属于大规模集成电路、民用航空、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新型显示、智能电网、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汽车电子、卫星导航专项工程的工程,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为推进部门。 (二)属于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专项工程的工程,由市科委为推进部门。 (三)属于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的工程,由市商务委为推进部门。 (四)属于高技术效劳业专项工程的工程,由市开展改革委为推进部门。 (五)属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工程,参照原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分工,由相关部门为推进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开展情况,对专项工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支持范围符合XX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工程、产业科技攻关工程、示范应用工程、公共技术创新效劳平台等。这些工程按其性质、投资规模,分为重点工程、重大工程、配套工程等。 第八条重点工程原那么上属于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专项工程领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总投资202300万元~2亿元。其中,生物产业领域的工程总投资202300万元~1亿元,软件和信息效劳领域的工程总投资202300万元~8000万元。 (二)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三)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工程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五)工程单位拥有工程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由本市企业承担,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工程,也可由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 第九条重大工程是指在满足重点工程支持条件(第一款除外)的根底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物产业领域的工程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效劳领域的工程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工程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 (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配套工程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并需要本市配套的工程。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工程推进部门每年9月底前编制工程资金需求预算,并编制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工程指南。市开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市级财力,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将专项资金安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有关工程,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重点用于设备购置等工程建设支出,以及新产品研究设计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第三章重点工程的管理 第十三条重点工程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2023%,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工程、示范应用工程、公共技术创新效劳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22万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工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重点工程的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工程推进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工程,分批组织工程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不少于2批次,并按重点工程和重大工程划分标准进行分类管理。鼓励本市科技园区、创投机构等单位向工程推进部门推荐工程。 (二)由工程推进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重点工程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开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支持建议方案,并按批次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工程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同意后,由工程推进部门批复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并与工程单位签订工程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重点工程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开展改革委等工程推进部门按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分工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区县、园区给予配合。重点工程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重点工程的中期评估、后评估及调整、撤销,由工程推进部门会同市开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重大工程的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工程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2023%,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工程、示范应用工程、公共技术创新效劳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工程,另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七条重大工程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重大工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程推进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重大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三)由市开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工程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工程推进部门提出重大工程支持建议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工程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开展改革委批复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工程推进部门与工程单位签订工程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八条对个别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撤销的工程,由工程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开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工程推进部门批复重大工程调整或撤销意见,并视情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重大工程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中期评估由工程推进部门会同市开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由市开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复。后评估由市开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工程推进部门组织实施并批复。 第五章配套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条优先支持本市重点工程和重大工程申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扶持。配套工程的支持比例,原那么上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配套工程申报本市资金支持与审核流程为: (一)配套工程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那么上按“上下对口〞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推荐上报。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单位的配套资金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市开展改革委报送配套资金申请。 (二)对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工程,本市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由市财政局、市开展改革委会同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套工程支持建议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定配套资金支持方案。有特殊配套需求和特别重大的配套工程,需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开展改革委批复配套资金支持方案。 对未经本市有关部门推荐上报,工程单位直接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并获批复的工程需要地方配套支持的,纳入本市重点工程或重大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配套工程的调整和验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对已按程序批复的工程,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部门或配套工程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请款报告,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单位。 第二十四条工程按程序获批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20%。原那么上,工程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工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受托国有投资公司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具体方案,与工程支持建议方案一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定的资本金注入方案、工程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以及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市开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工程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工程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工程法人和工程负责人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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