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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监本知识及日常监督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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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 知识 日常 监督 检查
药械基本知识及日常检查要点 一、药品基本知识 (一)药品的概念 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 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 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我国《药品管理法》管理的是人用药,而日本、 美国、英国等许多国家的药事法, 他们的药品定义包括了人用药和 兽用药。 (二)药品的名称 药品名称是药品质量标准的首要内容,药品的命名 也是药品管理工作标准化中的一项基础工作。目前常见的药品名称的种类有三种:通用名、商品名(商标名)、化学名。 通用名: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也就是说列入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药品名称叫通用名称,它是药品的法定名称。通用名 称不能作为药品商标或商品名使用。例如阿莫西林、 阿司匹林。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并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订,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 商品名:是由药品制造企业在药品注册生产时,按照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修订,并得到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名称。例如药品的通用名称为复 方氨酚烷氨,不同厂家生产的注册商品名不同,主要 是为了与其他企业区别,如可立克、快克、感康、感 叹号、盖克。 化学名:主要标注在药品说明书里。主要描述的药 品的分子式。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在药品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标有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 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 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三)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 专属性:药品专用于治病救人,但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什么病 用什么药,不象一般商品那样,彼此之间可互相替代。 两重性:药品用之得当,可以治病,用之不当,可以致病。 限时性:药品是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就不能使用。 (四)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批准文号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文号,是药品生 产合法性的标志。未取得批准文号而生产的药 品按假药论处。 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试)字+1个字母 +8位数字 “准”是指国家批准正式生产的药品; “试”是指国家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 中成药使用字母“Z” 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 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 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 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 进口分装药品使用字母“J”。 汉语拼音字母后的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第1、2位代表批准文号的来源,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 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代码分别 是11-北京市,12-天津市,44-广东省,46-海南省。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第3、4位表示批准某药生 产之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第5、6、7、8位数字 (即最后四位数字)为顺序号。 举例说明:例如,“国药准字H11020001”,字母和数 字含义依次是:“H”为化学药品,“11”为北京市的 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02”为换发之年2002年的后两位数字,“0001”为新的顺序号。 肠胃宁胶囊(国药准字Z20060120) 是指该药品是“中成药”,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于2006年(06)批准生产的,(0120)是当年批准的顺序号。 布洛芬颗粒(国药准字H20066208)是指该药品是“化 学药”,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于2006 年(06)批准生产的,(6208)是当年批准的顺序号。 进口药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允许 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 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自发证 之日起有效期5年。 港澳台生产的药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 药品:《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 +8位数字,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五)药品生产批号 产品批号:在一定生产周期经过一系列加工过程所制 得质量均一的一组药品为一个批号。 产品批号的编制方法: 正常批号:****(年)**(月)**(流水号),如 20030506,即表示2003年5月第6批生产的产品批号。 药品的生产批号并不一定是用药品生产的时间表示, 因此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同时注明药品的生产日期。。 以头孢呋辛酯分散片为例:产品批号:130232;有效 期至2015年01月;生产日期:2013年02月24日。药品 的有效期是指药品被批准使用的期限,其含义是药品 在一定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目前一般药 品包装标签上的有效期表示方法都是用有效期至某年 某月。 (六)药品电子监管码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是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 件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药品赋予的电子标识标签。每 件药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人 的身份证,也就是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印发的《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规划》显示,要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药品全品种全过 程电子监管。现已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 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全品种纳入电子监管。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启用的电子监管码为 20位(如图) 药品电子监管码样式 (六) 特殊管理的药品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在连续使用后可产生依赖性, 是能成瘾的药品。如临床上常用于止痛的吗啡,杜冷 丁,大家常说的罂粟壳等。 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抑制,长期连续使用后可产生依赖性的药 品,如咖啡因、巴比妥等。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 近,使之不当或超过极量会引起严重中毒反应,甚 至死亡的药品,常见的毒性西药品有阿托品,洋地 黄毒甙,毛果芸香碱等。中药有砒霜、水银、生马 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等。 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 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 素制剂或者其标志化合物。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素、麻黄浸膏等。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胰岛素外很多纳入兴奋 剂管理。 终止妊娠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等,药店不 得销售。 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药店销售特别规定:属于处 方药按照处方进行销售,没有处方,每次销售不得超 出两个最小包装,出示身份证并进行登记。其主要品 种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七)危险品 危险品(hazardous material ),易燃、易爆、有 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总称。运输和贮藏时,应按照危 险品条例处理。 按其危险性分为8大类: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 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 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 性物品;⑦ 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 药店内如酒精等危险品不能陈列,必须陈列时应该用 空包装。危险品应储存在库内温度低于 30 ℃的条件下, 相对湿度应保持在80%以下。 (八)药品的分类 从2000年开始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 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 药进行管理。 1、处方药(英文缩写是Rx) 必须凭医生(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不得开架销售。 处方药警示语:“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 用”。 2、 非处方药(英文缩写是OTC:Over The Counter) 不需要凭医生处方,消费者既可自行判断、购买、 使用。可开架销售。 非处方药警示语:“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 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 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图案分为红色 和绿色,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 处方药品,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 非处方药品和用作指南性标志。 (九)药品质量标准 药品的质量标准是药品生产、 检验、供应与使用的依据。 药品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 品标准。。 (十)药品外包装上常见标识 (十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允许销售的药品。 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 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 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 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 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 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我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 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国食 药监安[2005]409号)即单轨制。 (十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最主要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法律的补充;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针对生产的监督管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针对流通领域的监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对药用包 装材料的要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的特殊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对生产行业的具体 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对流通领域药品经 营的具体要求;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对药品广告的相关规定;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对药品不良反应 收集和监测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上销售药品规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从事药品经营的相关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的管理 。 (十三)假劣药的界定 《药品管理法》(2001-12-01)规定的假药、劣药: (1)假 药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 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2 )劣药: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 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十四 )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 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涉药单位 均有义务收集上报。 如何上报:进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登 录注册成基层用户后就可以收集上报。 色标管理 绿 色 黄 色 红 色 合 格 品 库 (区) 零 货 称 取 库 (区) 待 发 药 品 库 (区) 待 验 药 品 库 (区) 退 回 药 品 库 (区) 不 合 格 品 库 (区) 三、药品经营使用监管要点 结合药品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简称 GSP )要求,我觉得药品经 营(使用)重点做到以下“十五”查: 1、查证照。主要是查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GSP 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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