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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023
XX
水库
大坝
安全管理
条例
实施细则
新编
XX省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
小型水库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平安管理,确保工程平安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水法、防洪法、平安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总库容2023万立方米以上、2023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平安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平安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平安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平安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平安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平安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平安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平安管理工作贯彻“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平安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平安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平安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平安事故应急处臵。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平安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平安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平安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平安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平安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催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平安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平安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平安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平安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平安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平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平安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方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平安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平安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平安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臵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平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平安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平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平安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臵必要的平安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平安的白蚁危害等平安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平安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平安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平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根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平安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平安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平安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藏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平安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平安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平安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催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平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平安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平安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平安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催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平安管理。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大坝的平安管理,都必须执行条例和本细那么。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坝平安实施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平安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贯彻平安第一的方针,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XX县区平安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应采取相应的强化措施,确保平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平安的义务。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兴建大坝必须服从流域统一规划,并与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充分论证,建设方案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兴建大坝必须按照根本建设程序做好勘测、规划、设计,并严格审批手续。第七条大坝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平安技术标准,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设计除主体工程外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防洪测报、通信、动力、照明、交通、仓库、房屋、生活、水产等设施及绿化、迁赔、管理范围等。第八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准擅自更改,确需变动设计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应向大坝建设单位派驻代表。建设单位应成立质检组织,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九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根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按本细那么规定,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平安管理的需要,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第十一条大坝确立管理范围后,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大坝管理范围包括:
(一)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
(二)主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二百米,其中宿鸭湖水库汝河堵坝坡脚外二百米,洼地段坝下游排水沟下口外五米;中型水库一百米;小型一类与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二类水库五十米。
(三)副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五十至二百米,其中宿鸭湖水库陈小庄坝段与白龟山水库有导渗排水沟的坝段导渗排水沟口外一米,两水库其余坝段坝脚外五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一百米;小型一类与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二类水库二十至五十米。
(四)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五十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二百米延长线之间。
(五)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
(六)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
第十二条建设大坝应根据平安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包括:
(一)主、副坝管理范围外延三百米;宿鸭湖水库汝河堵坝外延三百米,洼地段外延一百米,其余坝段外延五十米;白龟山水库主坝外延三百米,副坝有导渗沟坝段外延七十米。其余坝段外延五十米。
(二)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
第十三条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大于上述标准的,不再变更;小于上述标准的,应按以上标准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管理设施、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安排施工,并同步作好阶段验收和单项竣工验收。
建设过程中发现原设计有缺陷的,设计单位必须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由建设单位按补充或修改设计完成。
第十五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按照验收规程组织全面验收。
有遗留尾工或缺陷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限期完成。
第十六条险坝处理应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大坝管理第十七条大坝工程竣工验收后,大坝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定的编制配足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大坝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平安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强烈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他险情发生后,大坝管理单位应进行检查,或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所管辖大坝的平安进行检查。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平安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平安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大坝完整,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大坝运行必须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调度方案和大坝主管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