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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院
意见
建议
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法院委执行工作中易引发投诉的问题
从我院办理的案件和初查的线索情况来看,涉及到执行工作的投诉和举报主要有如下问题,具体是:
1、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
我国对评估机构、评估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政出多门,国家建设部、国家土地资源部、人事部、国家方案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在各自的职能职权范围内,均公布了评估机构、评估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并颁发了相应的等级证书。这样,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不同的标的物(动产、房产、地产、股票证券类、字画、陈粮等),应根据不同评估机构的资质类别、资质等级,逐类委托评估才能防止和减少投诉。
尤其要注意的一点是,对涉及司法程序的房地产评估,不仅要考虑评估机构是否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还要考虑其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等级情况,只有二级及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才能从事法院委托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资格等级管理的假设干规定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盛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工程,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在司法实践中,局部委托法院未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问题,而委托了只有房地产临时评估等级和三级评估等级的机构,最后导致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2、评估人员的专业资质问题。
由于涉及到评估人员是否有资质的投诉也较多,因此法院在委托评估时,也应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不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人员所出具的问题。例如,有的举报人声称XX市某价格事务所出的评估报告有问题,因为该报告的签字人虽然是注册价格鉴证师,但不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权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因此其作出的估价报告是无效的。我们经依法查明该报告的签字人确实不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人员是否严格依评估程序进行评估的问题。
价格评估管理方法第十八条规定。“价格评估人员实施估价,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属不动产工程的,还应进行实地勘丈测估和周围环境调查。现场勘估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的评估机构只是到现场粗略看了一下,未做现场实地勘丈测估。有关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也因此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为此,法院能否加强监管,让评估人员严格依法定程序评估。
4、一人竞买的拍卖是否合法的问题。
目前,许多标的物的拍卖最后只有一人参与竞买,对此,有的人疑心执行法官从中做手脚,成心造成只有一人参与竞买的局面,因而向有关部门投诉。对于只有一人参与竞买的问题,有的法官解释说拍卖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因而是不违法的。但也有不少专家和群众认为: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中的“公开〞,是指拍卖的程序应当公开;该规定中的“竞价〞,是指拍卖中应当具备价格竞争的条件,即竞买人以独立竞价的形式参与价格竞争。上述“公开〞和“竞价〞是拍卖区别于其他买卖行为的要件。竞价表示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向卖方提出要约表示,该要约表示以价格的竞争为条件,同时不排除价格相等的时间优先。举办拍卖会应当满足拍卖法规定的“竞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十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以下恶意串通行为:(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上述规定说明,必须具备竞价的条件,即必须有多人竞买,才可以举行拍卖活动。只有一个竞买人,不可能进行竞价,不能满足“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曾经以正式函件的形式作出过专业解释:“在仅有一位竞买人的情况下,应当中止拍卖,只有在竞买人到达法律规定的竞价条件,即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参加时,拍卖会才可以进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以拍卖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竞买人缺乏三人,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有的法院对于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拍卖也是持否认态度的。例如,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拍卖问题明确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情况说明,在仅有一位竞买人的情况下,到底是否合法确实存在争议。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举报,我们觉得法院有关部门应向上级和人大反映这个问题,争取有个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只有一人参与竞买的情况。
二、法院执行领域消极腐-败和执行工作不标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今天下午在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报告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表示,从总体上看,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法院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较为严重,执行队伍工作作风有待改进,执行不标准的问题比较突出。王胜俊还说,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较大比例。有的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受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有的对查明的财产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致使应执行的财产流失。近年我们接到不少这方面的举报,也查办了一些案件。我们觉得人民法院执行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多数执行人员能够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执行工作付出了艰苦努力,但也应该看到,执行工作确实有改进的空间,否那么不会有那么多人投诉和举报。
三、执行腐-败案件的警示
据最高法院统计,执行人员占法院干警的十分之一,而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人数却占法院违法违纪人数的五分之一。有调查报告显示,全国法官落马约70%与司法拍卖等执行案件有关。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XX市高级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原副院长张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案,都与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有关。更为关键的是,涉及法院执行中的腐-败案件,权力寻租的方式惊人相似,几乎都是走了“超标查封〞、“低价评估〞、“定向中标〞等执行腐-败的流程。在武汉中院执行局的窝案中,法院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只欠了2022万元债务的情况下,查封了一块价值上亿元的土地,最终以低价拍卖给XX市某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最终导致黄松有落马的“中国第一烂尾楼〞事件中,两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也是在一番权钱交易中净赚4亿多元。这足以说明,法院执行制度存在缺陷,造成了司法腐-败与权力寻租畸形结合的司法现实。由此可见,完善执行制度,加强人大和检察机关对执行权力的监督,形成以权力监督权力;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唯有这样,才能确保执行权力公平、公正、有效地行使。
四、关于执行工作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少执行腐-败案件都是由评估、拍卖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和组织引起的,从全国范围来看,执行法官牟取私利的腐-败行为与局部中介机构的“配合〞密不可分,局部中介机构实际上充当了极不荣耀的腐-败“中间人〞和“帮凶〞角色。有的会记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鉴证;有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搞虚假评估、虚假拍卖等等。因此如何加强对中介机构和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如何标准执行人员与中介人员的关系就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我国目前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事前审批,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和监管缺位。如何标准开展中介组织,有效预防腐-败行为。许多专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必须从我国特殊的国情出发,借鉴兴旺市场经济国家对中介机构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取其失败的教训,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建议人大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立法或加强监督的手段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法律监管体系,加强中介机构自律;二是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披露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及其诚信度;三是严格职业资格审批,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是要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审批制度。
五、如何改进执行工作的问题。
现阶段,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执行工作标准,现有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程序局部漏洞颇多,各种司法解释相互衔接不够,也很分散,不便操作。因此,特作如下的建议:
1、单独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来标准执行行为。
2、加大对执行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与义务的设定,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
3、改善执行环境,建设过硬队伍;详细规定执行员的权利与义务以保障其职务权利、明确其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执行措施;进一步清理、完善各项执行工作的规章制度。
4、进一步标准拍卖和评估等中介组织,进一步标准与执行有关的拍卖和评估制度。
4、加强人大和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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