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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
康复
医院
章程
通山康复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规定医院办院的基本要素,是医院办院行为的基本规范。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努力提高医院的办院医疗水平,不断优化医院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 本医院的办院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医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医疗方针,依法办院,为人民的健康而努力作贡献。
第二章 医院概要
第四条 本医院名称为“通山康复医院”。医院由谭崇展自愿开办。
第五条 本医院地址在通山县九宫大道272号,邮编437600。
第六条 本医院的办院规模:医院占地面积250平方米、建筑面积617平方米,办院规模为在院职工18人,其中:残疾人11人,健全人7人;每年接诊20000人次左右。医院依法面向社会接诊,接诊对象为颈肩腰腿痛、中风后遗症、脑瘫、截瘫等对象。
第七条 本医院的办院层次主要是:康复医学范围。办院形式主要是:白班与小夜班两班制。
第八条 本医院参照当地卫生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本医院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医院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2年以上康复临床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可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医院发展规划,批准医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医院章程和制定医院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院经费,审核医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医院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除第(五)项外,其余六项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首届医院董事会和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董事会和董事长民主推选产生(或通过其他方式产生)。董事会董事3名,分别是谭崇展、周美燕、谭文红(说明,建议设单数,至少3人),由谭崇展任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2名。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议必须有2/3的成员参加,表决时必须有2/3与会者同意方能生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对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董事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推选确定或变更确定医院法定代表人和院长,并分别报请县卫生局备案和核准。法定代表人、院长有不适合继续任职的行为或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研究确定新的人选,以保证医院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医院设院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医院的医疗保健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医院董事会的决定,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医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医院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医院医疗情况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奖惩;
(四)组织医疗、医疗科研及人员培训活动;
(五)负责医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患者自我锻炼和疾病防治工作,经常性的到社区开展康复医学的宣传活动及残疾人的康复训练指导工作;
(七)医院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院长依法全权管理医院,根据医院培养目标努力实现医院的办院宗旨,并定期向董事会述职,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六条 医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由医师、管理干部、职工代表组成(残疾人代表不得少于40%),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医院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审议有关职工权益的决策,反映职工的呼声。
第十七条 医院聘任具有国家执业医师任职资格的医师、医院退休医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来院工作。经考核合格,医院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四章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院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医院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医院行使职权。由谭崇展担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医院经费来源:个人出资;
第二十条 医院办院前期投入总值为20万元人民币。医院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医院的资产和办院积累为医院法人资产,在医院存续期间,医院依法对所有投入医院的资产和办院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一条 医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医院依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医院应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为25%(不得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兴建和修缮院舍,改善医院环境,添置医疗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和残疾人职工专用器材。
第二十二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医院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院长前,必须向通山县卫生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院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医院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医院董事会报通山县卫生局批准;医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医院董事会报通山县卫生局批准;医院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医院董事会同意,报通山县卫生局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医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医院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半年以上,或接诊率连年锐减无法开展正常医疗工作,或医院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院的),并经通山县卫生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开展医疗工作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 医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院职工;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医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医院组织清算;被通山县卫生局依法撤销的,由通山县卫生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医院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医院终止办院经通山县卫生局审查同意,由通山县卫生局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条 医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预收患者剩余治疗费;
(二)应发职工应发的工资;
(三)偿还其他债务。
医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通山县卫生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谭崇展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