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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
成因
危害
对策
试析“医闹”的危害、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8-5 16:55:37
试析“医闹”的危害、成因及对策
◆杨小勇王乾陈琪
【摘要】【关键词】医闹;危害;成因;对策Analysis of the harm, cause and countermeasure of ‘medical dispute profiteer’ /YANG Xiaoyong, WANG Qian, CHEN Qi. //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08,15(1):52-54AbstractKey wordsFirstauthors addressAffiliated hospital of Shaanxi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Xianyang, Shaanxi, 712000, China
近年来,医患纠纷数量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且医患双方冲突的激烈程度在不断升级。2006年以来,在全国好多地方甚至出现了社会危害更严重的“医闹”一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笔者拟对“医闹”的危害性、“医闹”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几条解决意见,希望能对这一问题的应对有所裨益。
1何谓“医闹”及“医闹”的现状
三三两两积聚在医院附近,一旦有“活”,一声招呼迅速组队出动,凭借人多势众在医院一通胡闹,又哭又喊,砸东西,送花圈,聚伙不散,院方最终坚持不住,给胡闹方数钱,使之拿钱走人——这就是昆明市一些人利用医患纠纷寻衅滋事的惯用伎俩,当地媒体称其为“医闹”。而这种找借口到医院闹事生财的方式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产业”[1]。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2006年7月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医闹”现象进行了通报。并进一步解释:“现在在医疗机构里面经常活动着一些群体,他们不是倒号,而是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他们借这个名义,到医院通过闹事获得经济好处。因此,媒体把他们叫‘医闹’,就是闹事[2]。”云南省卫生厅的调查表明,2001年至2003年,全省因医疗纠纷患方打砸抢闹造成的损失累计达500多万元,因医疗纠纷造成社会治安案件323件、刑事案件43件[3]。广东省卫生厅一项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1~6月,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患方“暴力索赔”事件共200件,平均每月33件;其中以5月份为最多,达41件。索赔的金额多数为几万至数十万,最高一例发生于惠州市某大医院,达1500万元之巨,令人咋舌[4]。
2“医闹”的社会危害性
2.1严重干扰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损害广大患者的就医权利,破坏社会和谐“医闹”一方面致使医院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广大患者正常就医,同时损坏医院的公共财产,涉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的是一些人混淆视听,故意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医院产生敌对情绪,甚至引起较大规模的“打砸抢”等群体性事件,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后果极其严重。
2.2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冲击着医生的信心,他们不得不采取“防范性医疗”措施,最终医患双方两败俱伤如今的医院院长们都在告诫医生和护士,要注意患者的权利告知、知情同意。这些本是医患双方的必要沟通,现在听起来却有种警戒的意味。在患者随时准备把医生当成被告,而医生时刻提防眼前的患者可能成为潜在的原告的大环境下,风靡一时的“冒99%的风险去争取1%的希望”的风险治疗方案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医护人员不再愿意承担高风险治疗。医生面对患者的不信任,导致他们会采取防卫性的医疗行为。随之而来就是患者感觉治疗效果欠佳而更容易引发医患矛盾。这就使医患双方陷入了更加缺乏信任的恶性循环之中。
2.3阻碍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医学是一门高风险、高科技、探索性极强的科学,医学的发展是建立在前人不断探索的基础之上的。“失败乃成功之母”这句话在医学上最具代表性。如果不允许医学失败,医学水平就得不到发展,我们今天治病可能还在求神拜佛。而眼下的状况是,医学绝对不能失败和出现差错,一旦效果不理想,医生就是罪魁祸首。将面临口诛笔伐和各种制裁,医院将可能因巨额赔偿而倒闭。医务人员精神和身体上承受着来自患者及社会的巨大压力,他们开始畏手畏脚,不敢大胆探索,甚至逃离这个职业。据中国医师协会调查,95%的医务工作者不愿意自己的子女从事医疗工作[5],这一现象难道没有给我们敲响警钟吗?我们的医疗水平怎么能发展,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怎么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2.4架空了法律,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这种采取非法手段的私立救济导致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制秩序的脱轨和脱序,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格格不入。由于法律的缺席,医患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无法界定和厘清,双方均无法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发生在社会秩序之内的纠纷却不得不以最原始的“比狠”的手段了结。即使有部分患者和家属得到了经济上的好处,但对社会秩序的维系和建设是巨大的伤害。因为无论真相如何,医方都失去了为自己辩护的可能,以致任何一次以医方让步为代价的纠纷解决,都会成为更极端、更暴力的“医闹”的负面榜样。法律的地位和尊严在一次次“医闹”的挑战下受到严重的践踏。
3医患暴力冲突和出现“医闹”的原因分析
3.1患者普遍抱有“医学万能”的认识错误在不少患者认为:“我来看病,医生就应该把我的病彻底治好,否则就是失职、就是误诊、就是工作不认真”。事实上,当前的医疗水平不仅无法治愈所有疾病,就连多数疾病的发病原因也远没有彻底搞清楚。国内外一致承认,医疗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间。医生不是神仙,对很多病症也束手无策。由于期望值过高,一旦治疗效果不理想就将怒气转嫁给医生和医疗机构,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态。
3.2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现在的口舌和拳脚之争,相当一部分起因于医疗费用。目前的保障体系,不管是社会医疗保险还是商业医疗保险,都不能充分有效地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医疗所需。特别是对于下岗职工和农民患者。由此产生的窘境和挫折感更是可想而知。医保水平有限,看病难、看病贵,治疗效果不如意,医疗条件不好,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老百姓积聚的怨气向惟一可以接触到的渠道发泄出来。有时候,拳头敲打在医生头上,发泄的是对医疗卫生状况的不满。
3.3新闻媒体的不正常炒作新闻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吸引眼球,一直把医疗领域作为新闻的“富矿”。热衷于报道医患纠纷,不做认真调查,仅听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仅凭主观想象,就给医患纠纷定性,甚至说出一些不负责任的话[6]。对自己不熟悉的医学问题乱加批评,误导社会舆论,“妖魔化”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起到了极为不好的推波助澜作用。
3.4相关部门认识不到位,行政不作为,助长了暴力事件的演变长期以来,一些人错误地将打砸医院、打骂医生等暴力行为笼统地归结为医患矛盾,认为这仅仅是医患之间的事情,司法部门及其他部门没有介入的必要。如此,施暴者逍遥法外,恶性案件也就屡禁不绝。但2002年就已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指出:“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部、卫生部1986年及2001年曾两次联合发文强调坚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对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那么面对暴行,有关部门就应立即干预制止并将行凶肇事者绳之以法。但是实际中,相关部门却态度暧昧,行动迟缓,措施不力,不依法行政。甚至卫生行政部门在面对此类事件时,也态度消极,息事宁人,这就更加助长了患者闹事的信心和勇气。
4建议
如何应对日益严重和广泛的“医闹”,笔者的建议是:
4.1针对“医闹”及各种暴力索赔,制定处理规章制度目前河南、黑龙江等地已经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对涉嫌“医闹”行为的,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依法处理。全国其他省份地方政府也应积极行动起来,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处理“医闹”问题有章可循,迅速反应,依法办事。
4.2建立卫生、公安沟通机制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医院治安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在出现“医闹”情况时,积极出面,有效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在医患双方协商及卫生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讲清利害关系及法律责任,引导双方依法律程序解决。对一意孤行、目无法纪的闹事分子,公安机关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以儆效尤。
4.3在各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合医院应对突发事件目前,全国许多大型医院都设立了警务室,由公安机关外派常驻民警,一方面协助医院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处理一些发生在医院盗窃、诈骗等案件;另一方面,能够迅速应对呈暴力倾向的医患纠纷,尽早介入,收集证据,预防事态扩大。因此,这一经验值得推广。
4.4新闻媒体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严于律己,对医患纠纷,做到客观公正的报道,对专业性很强的学术问题不随便发表意见。宣传管理部门,要对失实报道的媒体及记者严肃处理。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媒体应发挥自身优势,多做沟通工作,多做科普宣传工作,多做建设性工作。
4.5卫生、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遇到此类事件,不推诿、不躲避,严格依法办事卫生行政部门要讲政策、讲疏导,不能给医院施加压力,迁就患者的不合理要求。公安机关要认识清醒,态度积极,行动迅速,措施得力,震慑不法分子。不能给违法者留有胡闹的空间,有力遏制这种愈演愈烈的暴力倾向,还患者一个安静的就医场所,给医院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4.6尽快制定新的高质量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运行了4年多,暴露出了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条款操作性不强,没有很好的实现立法的初衷,应抓紧制定新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立法的关键是,不能一味地追究数量的繁荣,而要强调质量。立法必须透明化、公开化,事先充分征求各方意见,使新的法律制度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为维护和谐医患关系做出贡献。
4.7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患者医疗负担,增强患者承受医疗风险的能力,是缓和医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最有效的办法。医学是一门高科技、高风险的学科,医疗引起的不良后果在所难免。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的医疗职业保险制度,既使患者在遭遇医疗风险后也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使医疗机构增强了抗风险能力,从而使医学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不断探索和发展。如日本医学会(JMA)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总承包人对已参加过保险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值得借鉴[7]。因此,完善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建立我国医疗职业保险制度也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陈昌云. 职业“医闹”为何渐成“产业”[N].工人日报,2006-07-15(5).[2]魏铭言.卫生部:坚决打击“医闹”[EB/OL]. 伟. 试析优化医疗执业环境[J].中国医院管理,2006,(26)10:56.[6]杨小勇.新闻媒体应架起医患理解之桥[N].健康报,2002-02-26(2).[7]郑渊,雷晓坤.日本的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医院管理,2004, 24(12): 7475.
收稿日期:2007-05-29
责任编辑:马吏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