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1总那么1.1编制目的保障本市地震应急工作依法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地震事件的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阻碍。1.2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方法、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3工作原那么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互相协调、资源共享、快速反响的工作原那么。地震灾害发生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亲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的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2响应机制2.1地震灾害分级本市地震灾害分为特别严峻、严峻、较大、一般四级。(1)特别严峻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含300人,下同)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截了当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消费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本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严峻地震灾害。外省地震涉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Ⅷ度(烈度速报结果)以上阻碍的地震。(2)严峻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峻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本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严峻地震灾害。外省地震涉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Ⅵ-Ⅷ度(烈度速报结果)阻碍的地震。(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本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外省地震涉及本市: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烈度Ⅴ度(烈度速报结果)左右阻碍的地震。(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2.2分级响应按照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和Ⅱ级。应对特别严峻和严峻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3组织机构与职责北京市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区县和委办局抗...